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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海楼酒家有限责任公司歌厅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二中民终字第8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大海楼酒家有限责任公司歌厅,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天坛北门西侧迤北。

负责人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大海楼酒家有限责任公司歌厅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大海楼酒家有限责任公司歌厅法律顾问,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职员,住(略)。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上诉人北京大海楼酒家有限责任公司歌厅(以下简称大海楼歌厅)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的诉讼请求。

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立于2008年6月24日。2008年7月22日至2008年11月13日,音集协先后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北京星工场音乐娱乐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九雨天下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上述公司分别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给音集协管理,其中包括音集协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北京的金山上》、《翻身农奴把歌唱》等48首音乐电视作品。

音集协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08年9月26日到位于北京市崇文区X路X号的大海楼歌厅对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经营KTV的行为进行了公证,大海楼歌厅使用的点歌机中含有涉案48首音乐电视作品。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大海楼酒家有限责任公司歌厅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二ΟΟ七年度及二ΟΟ八年度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费五万五千元(二ΟΟ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前支付三万元、二ΟΟ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前支付二万五千元);

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放弃在本案中主张的四十八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赔偿款;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2150元(已交纳),由北京大海楼酒家有限责任公司歌厅负担2150(于本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266元,减半收取1133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566.5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北京大海楼酒家有限责任公司歌厅负担566.5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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