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张某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汤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2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某,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雷恩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汤阴县X路西段,趁黑夜下车抓住过路女青年张X的头发,搧其耳光,强行将张X的挎包抢走,当骑摩托车行至鹤台公路立交桥时被民警抓获。包内装有现金400余元、衣服、银行卡等物。经汤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张X左侧面部红肿,外伤性头疼,属轻微伤。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法医鉴定、抓获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其没有拽张X的头发,对指控的其他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某系临时起意,所抢赃款、物均已退回,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汤阴县X路西段,抓住过路女青年张X的头发,搧其耳光,强行将张X的挎包抢走,包内装有现金400余元、衣服、银行卡等物。当其骑摩托车行至鹤台公路立交桥时被民警抓获。经汤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张X左侧面部红肿,外伤性头疼,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7月26日晚上10时许,其骑着摩托车在汤阴县107国道立交桥往北二、三百米处的一个胡同内,拽了一个妇女的包,没有拽走,那个妇女踢了我一脚,我朝她脸上搧了一耳光,才将她的包拽走,包内有几百元钱、两张银行卡、一些化妆品、衣服等。在我向西跑到立交桥下一路边沟里翻看东西时,民警将我抓获。

2、被害人张X的陈述,证实2009年7月26日晚上10时许,其在汤阴县X路西段被一男子从后面拽住头发,扭脸时被挨了两巴掌,那男子将我的挎包抢走,他骑上摩托车向107国道方向逃跑了。我跑到“宸玉嘉府”西大门那报了警,包内有420元现金、两张银行卡和部分化妆品、衣物等。

3、汤阴县公安局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

4、汤阴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抓获证明,证实于2009年7月26日22时许,在鹤台公路立交桥西500米处,看见有一男子在路边沟里神色慌张,沟里有挎包、银行卡等。经询问该男子,他叫张某某,并对抢包的事实供认不讳。

5、被告人张某某指认现场证明。

6、110接警处警登记表。

7、汤阴县公安局巡警大队证明,证实张某某的父亲主动到公安局巡警大队将赔偿款交给民警,让民警代交给被害人张X。

8、被害人张X领取被告人张某某的赔偿款证明。

9、被告人张某某所驾驶的摩托车及所抢挎包、包内物品等照片。

10、汤阴县公安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张X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11、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力帆牌两轮摩托车一辆。

12、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核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其没有搧被害人耳光,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矛盾,不予采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的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之理由,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7日起至2013年7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力帆牌两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强

审判员李秀荣

人民陪审员王金柱

二OO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吴文广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