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何某甲与被上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工人俱乐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渝四中法民终字第4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甲,男,生于1976年10月6日,汉族,住(略),现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工人俱乐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工人俱乐部。

法定代表人:何某乙,该俱乐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再军,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某甲与被上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工人俱乐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9)酉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何某甲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何某甲在2009年7月20日前搬出所租赁的被上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工人俱乐部的门面;

二、由上诉人何某甲支付占用门面期间的租金1000元给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工人俱乐部;

三、被上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工人俱乐部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上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工人俱乐部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何某甲承担。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远孝

代理审判员何某波

代理审判员黄明

二○○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王茂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