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蒋X与被告XX天然食品有限公司、郭X、蔡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X。

被告XX天然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郭X。

被告蔡XX。

委托代理人郭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蒋X与被告XX天然食品有限公司、郭X、蔡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建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08年3月19日,原告以现金开票的形式向被告合伙经营的豆奶厂购买了价值x元的豆奶,被告分期给予提货。在未提完货前,豆奶厂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剩余豆奶折成货款共计8072元。事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不给付,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XX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刘X和豆奶加工负责人郭X、蔡XX等三人偿还原告货款807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查,2007年12月18日,被告XX天然食品有限公司、郭X、蔡XX签订了一份《合作合同》,三方合伙开办了XX豆奶厂。2008年3月19日,原告以现金开票的形式向被告合伙经营的豆奶厂购买了价值x元的豆奶,被告分期给予提货。在未提完货前,豆奶厂因经营不善而倒闭,未提货豆奶折成货款共计8072元。后因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而发生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组织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XX天然食品有限公司、郭X、蔡XX自愿在2010年5月10日前给付原告蒋X货款8072元。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蒋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建军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