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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原告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住(略),娘家住武冈市X镇X村X组,身份证号码:x。

被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武冈市司法局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龙某某与林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2月17日,俩人在武冈市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年8月30日,生子林某平。林某平目前随祖父母生活。婚后,因性格不合,俩人产生矛盾。2008年4月20日晚,两人因琐事相吵,进而发生撕打,双方开始分居。同年4月29日,龙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同年6月12日,本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判决之后,双方仍然分居,一直至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龙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林某平随被告林某某生活,由原告龙某某承担林某平的抚养费x元,此款限于本调解书生效时付清;

三、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医院向原告龙某某出具的x元借条,由原告龙某某在本调解书生效时交付给被告林某某,此债权归被告林某某享有,由被告林某某负责向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医院追偿(原告龙某某不得从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医院领取此款项,若被告林某某不能领到此款,原告龙某某不承担责任);

四、双方另无争执;

五、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修军

审判员张明媚

人民陪审员林某美

二00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杨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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