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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某与被告伍某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又名唐某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武冈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唐某某诉称:2008年4月19日,唐某某在六家铺砖厂做工时,被柴油机皮带轧伤右手。2008年9月12日经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唐某某的伤为捌级伤残。唐某某请求判令伍某某赔偿唐某某一次性赔偿金、鉴定费、档案托管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x元。

被告伍某某辩称:唐某某的捌级伤残够高。伍某某已承担了唐某某的全部医疗费、车费、误工费、工资等经济损失,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9日下午5点钟左右,唐某某在六家铺砖厂做工时,被柴油机皮带轧伤右手。事故发生后,六家铺砖厂负责人伍某某带唐某某到武冈市湾头桥卫生院、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由伍某某承担了唐某某的全部医药费及来往车费。2008年9月12日经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唐某某的伤构成捌级伤残。2008年11月4日,唐某某向武冈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9年1月12日武冈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伍某某赔偿原告唐某某的一次性赔偿金、鉴定费、档案托管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x元(原已支付的款项除外),此款于2009年2月27日付清;

二、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伍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许修军

审判员张明媚

人民陪审员林济美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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