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某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原长沙市某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X坡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汉芳,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X区X路X号X栋。
法定代表人常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庆云,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某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原告肖某诉被告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肖某放弃购买被告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长沙市X路X号华翼府第八、九层的房产,被告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偿原告肖某x元。
二、原告肖某购买被告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长沙市X路X号华翼府第二层裙楼的房产(建筑面积约2531.13平方米,最终面积以产权核准面积为准,单价4500元/㎡)。
三、被告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在2009年11月18日前取得原告肖某所购房产、由行政职能部门颁发的综合验收合格证明。
四、被告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取得综合验收合格证明后2日内书面通知原告肖某看房并向原告肖某提供所购房产综合验收合格证明的复印件。原告肖某在接到被告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书面通知后20日内到现场看房。
五、原告肖某在看房后10日内将剩余房款x元(含两个车位款x元)存入监管银行。
六、原告肖某将x元购房款存入监管银行后5日内原告肖某、被告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管银行三方签订监管期不超过九十天的《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签订后10日内,被告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肖某或者原告肖某指定的人或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七、备案手续办妥后的1个工作日内,原告肖某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办理将x元购房款支付给被告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手续。付款当日,被告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肖某办理交房手续。交房手续办理后的1年内,被告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申请办理原告肖某所购房产的权属证书。
八、由于原告肖某的原因,原告肖某延迟15日看房或延迟20日将x购房款交付监管银行或延迟15日与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或导致监管银行不能将监管房款支付给被告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解除与原告肖某的之间房产买卖合同协议,被告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肖某已付房款及损失共计x元。
九、由于被告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原因,被告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迟办妥房屋综合验收合格证明或者被告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迟15日与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或者延迟办妥房产买卖备案手续或者被告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迟交房,被告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逾期天数每天向原告肖某支付违约金x元。
十、原告肖某在本调解书签订当天,申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解除对华翼府第八、九层房产的冻结手续。
本案受理费x元,因调解结案减半后收取x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原告肖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朝晖
人民陪审员吴松球
人民陪审员陈梓良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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