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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执行仲裁裁决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0年12月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

负责人黄某乙,该行行长。(2009)慈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执行仲裁裁决书一案,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已向人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现申请人李某某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㈠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慈利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慈劳仲案字(2009)X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李某贵

执行员高翔

执行员黄某族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君华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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