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任某某与刘某某财产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任某某(系北京市朝阳区平房北环运输队业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平房北环运输队队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公司经理,原住(略),现羁押于河北省高碑店市看守所。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任某某诉称:原告系个体工商户,原告经营的北环运输队与被告素有业务往来,被告尚欠原告2003年至2004年期间的台班费共计x元,后经原告催要,并向被告提供发票及单据后,被告于2009年5月4日出具欠条1张,写明欠款金额为x元,承诺还款时间为2009年6月底,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欠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运费x元,并赔偿自2005年1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间的利息损失x元。

被告刘某某辩称:汽车城工程是被告所在单位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泛华集团分包的,不是被告个人的工程;被告是项目经理,是工地的管理人员,欠条也是在办公室写的,原告应该起诉被告的单位,由被告的单位还款,而不应该告被告个人。

经审理查明,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达集团)分包了泛华集团承建的东方基业国际汽车城(以下简称汽车城)的部分工程。刘某某是该项目的负责人。经联运站介绍,任某某经营的北京市朝阳区平房北环运输队(以下简称北环运输队)为汽车城项目提供了汽车和铲车,鹏达集团以单位的转账支票结算了2002年以前的台班费。2009年5月4日,刘某某以鹏达集团的名义出具了欠条,确认收到了北环运输队的有关单据及发票,鹏达集团欠北环运输队汽车城施工中的各种台班费x元,待结帐后此欠条作废,结帐时间大约在6月底。此后,鹏达集团未向北环运输队支付欠款。

另查,2003年3月至2005年底,刘某某任某达集团副总经理,2006年至2008年任某总裁兼四公司经理。在刘某某与泛华集团商洽汽车城项目分包时,经协商,泛华集团向鹏达集团提取11%的管理费用,刘某某向泛华集团索要1%的回扣。后泛华集团于2004年5月17日以x元为刘某某购买的沃尔沃S80型轿车一辆抵回扣款。因刘某某在汽车城项目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及在其他项目中的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行为,2010年9月10日,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以(2010)高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上述事实,有原告任某某提交的刘某某出具的证明、欠条,本院调取的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0)高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某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在汽车城项目施工过程中,刘某某为北环运输队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受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职务行为,不应由其个人承担民事责任。任某某作为北环运输队的业主,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任某某与刘某某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故任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任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玉华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东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