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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大庆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案

时间:2001-12-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庆行终字第54号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1)庆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X楼X单元X室。

委托代理人陈旭,系大庆市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房产管理局,所在地址,大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小区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安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朝鲜族,系大庆市房产管理局管理科副科长,住(略)-X楼X单元X室。

委托代理人贾丽芳,系大庆市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油公司研究院职工,住(略)-X楼X单元X室。

委托代理人谭贵福,系大庆市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房立东,系大庆市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某某因要求撤销被告大庆市房产管理局庆房权证让胡路区字第(略)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不服大庆市X路区人民法院(2001)让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遗漏第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X路区人民法院(2001)让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大庆市X路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马清和

代理审判员蔡立彬

代理审判员谢立新

二00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杨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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