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明伟、王某某,郑州市管城区北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天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X路X号x号,现下落不明。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原告裴某某与被告郑州天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明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6月8日,原告按被告的收费标准向被告缴纳x元的信息咨询费,成为其超级会员,由被告向原告提供股票信息、指导炒股。但在被告正式向原告提供信息之前,原告因种种原因不再炒股,不再需要被告提供信息。原告就向被告提出终止服务,要求退回信息咨询服务费,被告表示同意,但以经济困难为由于2007年7月17日承诺服务期满后退费。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退还,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回信息咨询费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裴某某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工商档案材料一份及张某名片一张,证明被告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法人,法定代表人为张某之事实。
2、收据一份,证明被告于2007年6月8日收到原告咨询费x元,同年7月17日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服务期满后退款。
3、收费标准宣传单一份,证明被告于2007年6月8日承诺超级会员可以享受6个月的服务期限,收费标准x元。
被告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从事信息服务、信息咨询业务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6月8日,被告发出宣传单,向公众承诺,如果成为其超级会员,就可以享受6个月的股市投资咨询服务,收费标准x元。
2007年6月8日,原告向被告缴纳x元信息咨询费,成为其超级会员。后来,原告因不需要被告提供信息,就向被告提出终止服务、退回信息咨询服务费的请求,被告于2007年7月17日承诺服务期满可以退款,但至今仍未退还。
上述事实,有工商档案材料、名片、收据及收费标准宣传单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技术咨询合同经原、被告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合同、退还所收费用,故被告应当依约将所收咨询费退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咨询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市天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裴某某信息咨询款x元。
案件受理费用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郑州市天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审判长陈亚红
审判员朱惠晓
审判员郭瑞敏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朱新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