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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甲故意杀人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魏某乙,河南信林(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瑞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甲及辩护人魏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魏某甲在滑县X镇X村家中,因故用绳索将其姐魏某某勒死。经法医鉴定,魏某某符合被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后,魏某甲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魏某甲故意杀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魏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本案定性应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魏某甲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系自首,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魏某某与被告人魏某甲系同胞姐弟。魏某某精神异常。2010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魏某甲在本村浇自家地。因魏某某在村内乱扔砖块、毁坏别人菜地,魏某甲将其领回家。魏某甲怕其乱跑,用铁丝将魏某某双手绑到屋内床边。当魏某甲走到院中时,魏某某又在屋内乱骂。魏某甲便用绳子勒住魏某某的颈部系在窗户的钢筋上致魏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魏某某符合被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6月20日早5时25分左右,魏某甲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处警登记表记载,魏某甲于2010年6月20日5时25分报案称昨天下午3点多钟将其姐杀死,让去车将其姐的尸体和其带走。

2、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现场位于滑县X镇X村魏某某家西院内。在西院粪堆上有一鸡笼,鸡笼上有一条黑色绳子(原物提取)。床的东侧床梆上距北边缘90厘米处有两处压痕。床东边地面有一具女性尸体。床东边南墙上开设一扇窗户,窗纵向有9根铁栅。部分铁栅上有摩擦痕迹。在门口东边地面上有一段铁丝,铁丝上缠绕有一些棉线。室内中间地面有一段铁丝。

3、滑县公安局(滑县)公(法医)鉴(尸检)字(2010)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记载,死者颈部平甲状软骨上缘可见一近水平走向,宽2CM左右索沟。索沟表面表皮剥脱明显,边缘不整齐。颈部甲状舌骨肌及甲状软骨近端出血,右侧舌骨大角骨折,颈前筋膜未见出血。左肺有出血斑,心包腔左心室底部可见出血点。魏某某符合被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魏某某死亡时间分析意见记载,魏某某死亡距最后一餐约3-5个小时。

4、证人于学某(被告人魏某甲之嫂)证言,魏某某因为离婚的事,精神不正常,经常在村里扰乱。2010年6月19日下午,魏某甲正在浇地时,魏某某乱扔砖头、摘别人的菜,魏某甲和魏某某一块回家。停一会,魏某甲回到地里不让浇地了。其坚持浇完地后,魏某甲也回家了。今天早上听见魏某甲在打手机,但说的内容不清楚,一会派出所的人过去,其才知道魏某某死了。

5、证人陈国某(尹庄村村民)证言,案发当天下午,魏某某在别人菜地里,魏某甲将魏某某领回家。停有大概半个小时,魏某甲又回到地里很紧张,不让浇地,停了一会才开始浇地。魏某某有精神病,好骂人,有时不穿衣服就跑出来了。

6、证人魏某某(尹庄村村民)、王爱某(尹庄村村民)证言,案发当天下午,见魏某某往地里去,过一会,魏某甲和魏某某一块往村里去了。

7、证人侯秀某(尹庄村村民)证言,案发当天下午见魏某某在街里扔砖。魏某某平时精神不正常。

8、证人张某某证言,其父亲开有一精神病诊所,曾经给牛屯镇X村一胖女的治疗过,听说前段时间被他兄弟杀了。

9、河南省公安厅(豫)公(刑)鉴(DNA)字(2010)X号刑事技术检验报告记载,在现场提取的绳子上检出DNA图谱。

10、安阳市公安局公(安阳)鉴(DNA)字(2010)X号法医生物物证鉴定书记载,送检的魏某某十指指甲检出DNA的STR分型与魏某某血样检出DNA的STR分型在x等16个基因座上获得的STR分型一致,似然比率为1.2499×1020,与河南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检验报告(豫)公(刑)鉴(DNA)字(2010)X号鉴定送检的现场提取绳子检出DNA在x等16个基因座上似然比率为1.2499×1020。

11、物证,现场提取的绳子、铁丝,经被告人魏某甲辨认,系其作案所用工具。

12、民警董浩某、协警张国某、宋排某证明被告人魏某甲的投案情况。

13、证人魏某某(尹庄村村民)证言,魏某甲和魏某某没有矛盾。魏某某精神不正常,经常在几个村捣乱。魏某甲对他姐不错,经常照顾她。

14、证人魏某某(被告人魏某甲之父)证言,魏某甲是其二儿子,魏某某是其女儿。魏某某精神不正常,经常找事。案发当天下午,其家就魏某甲、魏某某、于学某在家。魏某甲和魏某某没有矛盾。魏某某怎么死的不知道。请求对魏某甲从轻处理。

15、被告人魏某甲所在村X村干部、村民及被告人魏某甲父母的魏某某、于继某联名信,请求对魏某甲从轻处理。

16、被告人魏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已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认为魏某甲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魏某甲用绳索勒被害人的颈部,在被害人“啊”了一声后,并未松开绳索,且供述其勒被害人颈部就是想让被害人死亡;其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明显,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的犯罪构成,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魏某甲系自首,主观恶性小,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魏某甲出于一时冲动而杀害同胞姐姐,被害人父母亦即被告人父母及村民联名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且其作案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结合被告人魏某甲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马越

审判员魏某

代理审判员王宾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宋长伟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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