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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女,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3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花某某,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京鸽、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虚构自己的亲属是中央军委首长,可以办理学生上军校以及安排工作,从而获得被害人马XX的信任,后马XX遂委托被告人徐某办理王XX、杨XX、黄X等人上学和工作之事,先后被被告人骗走36.43万元。

被告人徐某辩称,其对起诉书指控犯罪数额有异议,其诈骗了4万元。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诈骗数额不能根据工行转汇款凭证予以认定,诈骗数额为4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虚构其的亲属是中央军委首长,可以办理学生上军校,从而获得马XX的信任,王XX、杨XX、黄X的亲属通过他人或直接找到马XX让其办理三人上军校一事,并先后通过马XX付给被告人徐某人民币36.43万元。现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马XX的陈述,2007年1月,其通过李XX认识徐某。徐某自称是军区某部队军官,其亲属是中央军委首长,可以办理学生上军校和安排工作。自2007年1月以来,其委托徐某办理王XX、杨XX去北京防化指挥学院上学,黄X去上海第二军医大学上学的事。为办理上述上学的事情,2007年3月25日,其交给徐某现金4万元;2007年7月14日至2008年1月5日,其通过工商银行将32.43万元汇入徐某帐户。后事情没办成,徐某也不退款。

2.证人仝XX证言,2007年上半年,其妹仝XX找其帮忙办孩子上学之事。其通过黄XX、马XX知道徐某可以帮忙办理上军校(北京防化工程指挥学院),需要16万元。2007年3月的一天晚上,在郑州市五院操场上仝XX把16万元交给黄XX,当时其与其妹夫王XX均在场。2007年12月份,黄XX向其要6300元学费,后给马XX。后来事情没办成,款也未退。

黄XX对上述事实予以证实,且还证明,在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北门,其把王XX的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及16万元现金交给马XX,马XX将其中的5000元递给其,将15.5万元拿走。2007年11月份,马XX与仝XX联系要6300元交学费。其拿着仝XX的存折取出6300元交给马XX。直到现在,王XX上军校的事情没办成,钱也没退。

证人王XX也对通过黄XX办理其儿子王XX上学一事给了16万的事实予以证实,且还证明,2007年10月份,马XX让其去北京送孩子。其与王XX到北京后,马XX让其与徐某联系。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事情未办成返回。后于2007年11月份、2008年1月份两次去北京,事情均未办成,在北京期间多次与徐某联系,徐某均以各种借口推脱。2007年12月份,马XX向其要6300元,仝XX通过黄XX将钱交给马XX。

证人王XX也证实,2007年9月份,其家人通过马XX托徐某为其办理去北京防化指挥学院上学。后与其父王XX去北京报到。王XX在京多次联系徐某,徐某均以种种理由推脱,后事情未办成返回。在京期间王XX交给马XX3万元。

3.证人杨XX证言,2007年6月份,其托张XX为其儿子杨XX办理去北京防化指挥学院上学。其先后两次通过亳州建设银行分别给张XX汇款12万、8万,后在北京将4万元现金交给张XX,共计24万元。2007年9月份,其通过张XX、马XX与办理此事的徐某联系。徐某自称有亲属是中央军委领导,问及孩子上学之事时,她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后事情未办成,钱也未退。

4.证人冯XX证言,2007年底,张XX找人帮杨XX办理到北京上学之事,并安排杨XX住在其办公室。当时杨XX多次与办理此事的徐某联系,徐某均以种种理由推时间。后张XX让其给徐某汇款6000多元,作为杨XX上学的资料费、服装费。其将款如数打入徐某账户。后事情未办成,杨XX就回家了。后听张XX给李东娜、徐某打电话说杨XX因办理上学之事已经给过20多万元。

5.证人黄XX证言,2007年9月份,其通过吴XX认识马XX,并托马XX办理其女儿黄X上学之事。2007年10月份,在郑州某茶社其将17万元现金交给马XX,马XX当即答应为其女儿办理去上海第二军医大学。2007年11月份,其请马XX吃饭,徐某也在场,后来就没有与徐某联系。

6.证人李XX证言,2006年12月份,经其介绍马XX与徐某认识。徐某自称有亲戚是中央军委领导,能办学生上军校及当兵入伍。2007年底,马XX对其说被徐某骗了,在这期间,其从未与徐某联系过。

7.证人王XX证言,2007年秋天,其通过徐某介绍认识马XX。后徐某让其帮忙找律师时得知徐某帮马XX办理学生上学之事。

8.证人丁XX证言,2007年夏天,其通过马XX认识徐某,并听马XX谈到委托徐某办理学生上军校及安排工作之事,徐某称没问题。后其听马XX说徐某很有钱,在北京部队上有人,能办理学生上军校。以上事实有证人张XX的证言予以证实。

9.证人韩XX证言,2003年,其通过婚介所认识徐某,一直同居。2008年秋冬季节,有一个叫李X的人向徐某要钱。徐某说她以前认识的叫马XX的人让她办学生上学之事,事未办成,马XX找李伟向她索要60万元。徐某称她从马XX处拿了10.5万元。

10.中国工商银行徐某帐户个人业务转汇款凭证九份,证实马XX委托徐某办理学生上军校之事先后9次向徐某账户汇款金额共计32.43万元。以上事实有中国工商银行郑州花某路支行出具的徐某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予以证实。

11.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指挥工程学院政治部证明一份,证实该院无名叫金天宇的干部,查无此人。证实徐某并无能力办理学生上军校。

12.辨认笔录二份,辨认人马XX证实徐某就是对其实施诈骗的人。辨认人李XX证实,徐某就是由其介绍马XX认识的。

13.手机短信照片,证实被告人徐某接受被害人马XX委托帮王XX、黄X办理上军校。后事情均未办成。

14.被告人徐某在侦查机关对其以帮王XX办理上学一事,收取马XX4万元的事实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及事实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的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徐某提出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诈骗数额应是4万元辩护理由,经查,马XX及其证人黄XX、仝XX、王XX、冯XX、杨XX、黄XX等人的陈述、证言及相关书证,均证明被告人徐某诈骗王XX、杨XX、黄X等人亲属人民币36.43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3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赃款三十六万四千三百元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智贤

代理审判员贺倩倩

人民陪审员郭学先

二ΟΟ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贾伟娜(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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