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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阚某某,该医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7月3日作出的(2007)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导致申请人双目失明与被申请人的医疗过错有直接因果关系,被申请人应承担导致申请人双目失明的法律责任,应赔偿申请人双目失明的经济损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所依据的病例缺乏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原判决依据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06)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书及其补充说明,已确认被申请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诊疗行为与申请人双目失明有一定因果关系,并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项费用的30%。申请人认为原鉴定结论存在不合理性,被申请人应承担导致其双目失明的全部经济损失,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冯卫疆

代理审判员尹福中

二00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吴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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