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袁某甲、袁某乙窝藏一案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淅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窝藏罪,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7月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窝藏罪,2009年7月1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3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犯窝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袁某飞因过失致人死亡罪于1998年4月7日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其患腰椎功能障碍疾病于1999年5月10日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00年12月5日淅川县人民法院决定将其收监,但袁某飞潜逃,公安机关组织人员多次抓捕袁某飞未果。2005年春节期间,袁某飞回到老家内乡县X镇家中,被告人袁某乙明知袁某飞是公安机关正在抓捕的罪犯,而将袁某飞藏匿在家,在公安机关调查时,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故意隐瞒袁某飞的情况。春节过后,袁某甲购买车票将袁某飞送到宁波打工以逃避公安机关抓捕。后袁某甲害怕宁波内乡老乡多,不安全,又为袁某飞购买车票并提供路费将袁某飞送到新疆生活。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甲、袁某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袁××、张××、侯××、姚××、张××、李××、杜××等人证言以及书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南刑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淅川县人民法院(1998)淅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信息表(袁某飞)、淅川县人民法院(1999)淅监外执行字第X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淅川县人民法院(2000)淅收执字第X号收监执行决定书、淅川县人民法院(2001)淅刑建字第X号司法建议书、淅川县看守所证明、内乡县X镇X村治保会证明及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明知袁某飞是需要收监的罪犯,故意向司法机关隐瞒罪犯去向,积极为罪犯逃跑、藏匿提供帮助,使罪犯逃避法律制裁,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甲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袁某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袁某甲的刑期自2009年7月4日起至2011年1月3日止;被告人袁某光的刑期自2009年7月16日起至2010年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薛文武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兼):黄某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一审 窝藏 袁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