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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持有假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持有假币罪,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1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安阳市X路X街交叉口一水果摊使用100元假币时被发现后被抓获,后在张某甲住宿的位于安阳市X路西段跃进旅社X房间内又发现其藏匿的4700元假币。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明知是伪造的假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假币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非法持有假币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人张某乙、郑某某证言、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身份证明等证据均在卷可以证明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伪造的假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9日起至2010年5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梁艳红

二○一○年元月四日

书记员陈新玲

北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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