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宏义天嘉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塘沽区环海造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宏义天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街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宏义天嘉商贸有限公司副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华夏拍卖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天津市塘沽区环海造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X路X号付X门X。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塘沽区环海造地有限公司中新生态城项目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塘沽区环海造地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住(略)。

原告北京宏义天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义天嘉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塘沽区环海造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海造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岭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1月18日、2009年11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义天嘉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陈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环海造地公司委托代理人裴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被告环海造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义天嘉公司起诉称:宏义天嘉公司于2009年初与环海造地公司中新生态城项目部项目经理梁小东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宏义天嘉公司为中新生态城工地供应柴油,每升柴油4.4元,油款累计到x元时付款,在最后一次供油时付清全部油款。宏义天嘉公司将加盖公章的《燃油供给协议》交给对方,对方要求立即供油。2009年3月8日,宏义天嘉公司将价值8536元的柴油送至环海造地公司中新生态城工地,梁小东在宏义天嘉公司开具的收据上签字收取了货物。环海造地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现场表示“以后送油只要联系梁小东就可以”。此后,宏义天嘉公司又向中新生态城工地送油两次,供货价值分别为8988元和9878.4元,均由梁小东签收。2009年4月1日,宏义天嘉公司按照梁小东的要求将价值x.8元的柴油送至环海造地公司位于河北省黄某港附近的一个工地,宏义天嘉公司送货后,工作人员闫保峰签收了货物。以上四次送货,宏义天嘉公司均于当天向环海造地公司开具了收据,并注明“未付”。2009年4月3日,环海造地公司将加盖了公章的《燃油供给协议》交给宏义天嘉公司。但此后环海造地公司告知宏义天嘉公司不再需要柴油,且拒绝支付已收货物的货款。鉴于环海造地公司不再需要柴油,且拒绝支付货款,双方已失去信任,供货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应予解除。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双方于2009年4月3日签订的《燃油供给协议》;2、判令环海造地公司给付货款x.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宏义天嘉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燃油供给协议》,2009年3月8日、3月17日、3月24日的收据存根联,证明宏义天嘉公司与环海造地公司之间存在买卖柴油的合同关系,且宏义天嘉公司曾分三次向环海造地公司供应价值共计x.4元的柴油。同时,宏义天嘉公司申请证人王某良、陈某刚出庭作证,证人王某良出庭称:“我是宏义天嘉公司司机,2009年3月初,我公司向被告公司供应柴油,被告公司法人徐某某知道此事。我们一共送了四次柴油,前三次是送到了中新生态城工地,第四次是送到了黄某港附近的工地。”证人陈某刚出庭称:“我是宏义天嘉公司员工,负责跟送油车干活。今年3月X号到4月X号,我公司向被告公司送过四次柴油。我参与了前三次送油,都是将油送到对方位于彩虹桥生态城的工地,接收人是梁小东和张毅。”

2、2009年4月1日收据存根联,证明宏义天嘉公司按照梁小东的要求于2009年4月1日向环海造地公司位于河北省黄某港附近的工地运送了价值x.8元的柴油,收货人是闫保峰。同时,宏义天嘉公司申请证人王某良、余威、陈某出庭作证,证人王某良出庭称:“我在宏义天嘉公司担任司机工作,2009年4月,我公司按照梁小东的要求向被告公司位于河北省黄某港附近的工地送了两车柴油,收货人是闫保峰。参加这次送油的人有余威、姜锋、陈某、陈某乙和我共五个人。这次送完油梁小东就不让再送了,说他们自己用油车加油。”证人余威出庭称:“我是宏义天嘉公司的司机,我和陈某乙、陈某、王某良、姜锋五人在2009年4月1日一起去黄某港给被告公司送了两车、共计9000升的柴油。我不清楚黄某港那个工地的名字,那就是一个荒郊野外的地方,我们过去后有个人来接的我们。”证人陈某出庭称:“我是宏义天嘉公司押运员,我和陈某乙、余威、王某良、姜锋一起在2009年4月1日从天津大港向被告位于黄某港附近的工地送了两车柴油。那个地方在黄某港附近的一个荒郊野外,我们到了黄某港后,王某良给对方打电话就有人来接我们过去了。”

被告环海造地公司在第一次庭审中辩称:一、《燃油供给协议》上的公章虽然是真实的,但梁小东作为环海造地公司临时聘请的中新生态城项目经理,并无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且梁小东已经于2009年6月离开环海造地公司、环海造地公司并不知道签订协议的事,宏义天嘉公司与环海造地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二、环海造地公司收到了宏义天嘉公司陈某的前三次所送柴油,由于宏义天嘉公司在送货价款累计不到x元时就停止了供货,且经催促仍未恢复供货,其行为给环海造地公司造成了约x元的损失,故环海造地公司不同意给付前三次的货款;三、环海造地公司中新生态城项目部并未收到宏义天嘉公司所主张的送至黄某港的柴油,环海造地公司虽然在河北省黄某港附近有工地,但不清楚该工地是否收到了柴油,也不清楚是否有名叫“闫保峰”的员工。

被告环海造地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中新生态城项目部施工队出具的申请书两份,证明宏义天嘉公司在2009年3月27日停止供油的事实。

2、天津市水利工程公司出具的报告单、环海造地公司中新生态城项目部出具的报告单,证明2009年3月27日停止供油后环海造地公司工程停工造成损失。

经本院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于证人王某良、陈某刚关于前三次送油的证言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涉及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

一、环海造地公司认可《燃油供给协议》上己方项目部公章的真实性,但提出梁小东仅系公司临时聘请的项目部经理,无权对外签订合同,环海造地公司与宏义天嘉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同时,环海造地公司认为宏义天嘉公司提供的三份收据存根联未加盖环海造地公司公章,说明环海造地公司收到的货物与宏义天嘉公司完全没有关系。本院认为,梁小东作为环海造地公司项目经理,其与宏义天嘉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并收取货物、之后又补签《燃油供给协议》的行为应属职务行为。故本院对《燃油供给协议》,2009年3月8日、3月17日、3月24日的收据存根联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二、被告环海造地公司在第一次庭审中对2009年4月1日的收据存根联及证人王某良关于第四次送油的证言不予认可,表示该公司在河北省黄某港附近确实有工地,但不清楚该工地是否曾收到宏义天嘉公司所送的第四次柴油,也不清楚该公司是否有名叫“闫保峰”的员工。本院休庭,要求环海造地公司庭下核实以上情况并向法庭提交该公司2009年3、4、5月份的职工花名册及工资单。第二次庭审中,宏义天嘉公司提供证人余威、陈某出庭,证实该公司于2009年4月1日向环海造地公司位于河北省黄某港附近的工地运送了价值x.8元的柴油。环海造地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环海造地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的行为,视为其放弃了向法庭提供证据以否认宏义天嘉公司上述主张的权利。证人王某良关于第四次送油的证言、余威、陈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本院对宏义天嘉公司提供的2009年4月1日收据存根联及上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三、宏义天嘉公司对环海造地公司提供中新生态城项目部施工队负责人出具的申请书两份不予认可,提出:以上证据属于证人证言但证人并未出庭作证,同时宏义天嘉公司在4月份仍在向环海造地公司供应柴油,直至梁小东说不再需要才停止供油。经法庭询问,环海造地公司拒绝提供相关证人出庭作证。故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四、宏义天嘉公司对环海造地公司提供的中新生态城项目部向该公司发出的报告单、中新生态城项目的甲方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的报告单的真实性均不认可,提出正是天津市水利工程部安排了燃油供给才导致环海造地公司不再继续用宏义天嘉公司的柴油,同时环海造地公司的工地并没有报告上所说的那么多挖掘机和工人。环海造地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或为该公司自行制作的内部文件,或缺乏相关证人出庭作证,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宏义天嘉公司于2009年初与环海造地公司中新生态城项目部经理梁小东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宏义天嘉公司向环海造地公司中新生态城工地供应柴油,每升柴油4.4元。宏义天嘉公司分别在2009年3月8日、3月17日、3月24日向环海造地公司中新生态城工地运送了价值共计x.4元的柴油,中新生态城工地项目部经理梁小东签收了货物,并在2009年3月8日的收据上注明了“塘沽环海造地公司”。2009年4月1日,宏义天嘉公司应梁小东的要求,向环海造地公司位于河北省黄某港附近的工地运送价值x.8元的柴油,由环海造地公司员工闫保峰签收。2009年4月3日,梁小东代表环海造地公司补签了《燃油供给协议》,该协议约定:1、宏义天嘉公司向环海造地公司位于天津市塘沽区彩虹桥汉北路中新生态城工地供应柴油;2、柴油价格为每升4.4元(依据市场行情上下浮动,可协商调整),结算数量以双方签收的送货单为结算依据;3、付款方式为柴油款到8万元时环海造地公司支付宏义天嘉公司油款,在宏义天嘉公司最后一次供油(即环海造地公司工程完工之日),环海造地公司付清所欠宏义天嘉公司全部油款。

2009年4月3日之后,宏义天嘉公司与环海造地公司之间未继续履行《燃油供给协议》。

另,在第一次庭审中,环海造地公司主张梁小东于2009年6月离开该公司,并向法庭提交了环海造地公司于2009年6月16日发出的通知。经审查,环海造地公司所提交的通知上明确载明:“从即日起梁小东同志调回公司本部,不再担任我公司对外的具体工作,日后工作另行安排。”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某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环海造地公司与宏义天嘉公司之间签订的《燃油供给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在第一次庭审中,宏义天嘉公司与环海造地公司均表示是由于对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双方均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结合案件情况进行如下分析:环海造地公司为证明己方主张而向法庭提供了中新生态城项目部与其甲方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互相发出的报告单。此报告单载明,环海造地公司中新生态城项目部于2009年3月30日向工程甲方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报告,由于宏义天嘉公司无故停止供油而导致工地已停工几天,要求甲方帮助解决燃油问题。次日,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即回复,决定由甲方负责供应柴油。如以上报告单记载内容属实,环海造地公司中新生态城项目部在2009年4月3日再与宏义天嘉公司就供应柴油事宜补签书面合同则有悖常理。故,本院认为环海造地公司就未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因向法庭所做的陈某不实,环海造地公司应就双方未能继续履行合同承担相应责任。鉴于环海造地公司拒绝宏义天嘉公司依约继续供应柴油的行为已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本院对宏义天嘉公司在第二次庭审中提出的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环海造地公司应给付已发生部分的货款。综上,宏义天嘉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北京宏义天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塘沽区环海造地有限公司于二○○九年四月三日订立的《燃油供给协议》;

二、被告天津市塘沽区环海造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宏义天嘉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七万零四十七元二角。

如果被告天津市塘沽区环海造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百七十六元,由被告天津市塘沽区环海造地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张岭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章晓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