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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又名钱某结,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09年8月27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09年9月10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连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钱某因益民浴池老板冯X在其浴池内打井时,污水流入其店内,对打井工人于XX等三人关进其店内,又对冯X进行殴打,之后,把冯X带至郸城县,24日凌晨,冯X伺机逃脱。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钱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钱某辩解:我没有打冯XX,也没有对冯X和打井的工人实施非法拘禁。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钱某因益民浴池老板冯X在其浴池内打井,污水流入其店内,将打井工人于XX等三人关进其店内,又对冯X进行殴打,之后把冯X带至郸城县。24日凌晨,冯X伺机逃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冯X的陈述:证明2007年10月23日下午12时30分左右,他和帮他家打井的于XX去北关买石子,大概14时许,帮他家打井的另一个民工于XX给于XX打电话说客香来饭店的男老板因打井泥浆流到他饭店了,将于XX还有另外两名民工关在他饭店内。他回来后钱某还有两个年轻男子不由分说就开始打他,把他的右眼眶附近打了个口子,鼻子流血。打过之后钱某他们三个人把他弄到一辆红色夏利出租车上面把他带到东关于桥一个姓白的医疗门市部,给他包扎了伤口。快天黑的时候钱某又找一辆红色夏利出租车把他拉到郸城县城一家恋歌房。大约凌晨1点说去厕所解溲趁机从恋歌房跑了出来,在大街上拦一辆出租车回淮阳,到家时快凌晨2点了。当时没有钱,在郸城其姐冯X家要了50元钱某来的。2、证人证言:(1)证人王XX的证言:证明事发前一天下午两点多钟她正在家中,她孩子回家告诉她说他爸在浴池被钱某结打了,她看到浴池门口有血,钱某结饭店的服务员正用脸盆冲地上的血。找不到冯X和钱某结,给冯X打电话接电话的人是钱某结,钱某结不让冯X接电话,问钱某结在什么地方,钱某结不说将电话挂断了。下午她与别人多次给冯X打电话仍联系不上,直到夜里一点多钟冯X才回到家中。看到冯X满脸青肿,右眼包着纱布,渗透了血,鼻子歪着,冯X说钱某结酒店的几个人将他打了一顿后弄上车拉东关去了,最后拉到郸城县城一恋歌房内,冯X借解溲的时候偷跑了回来。(2)证人冯X、张XX民的证言:证明2007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冯X到他们家说他在淮阳被人打伤了,被打之后又被拉到郸城一个歌舞厅,冯X是在去厕所的时候跑掉的。当时冯X右眼眶用纱布包着还渗着血,脸上是血,鼻子也滴着血。冯X害怕打他的人找到他,就一个人坐出租车回去了。(3)证人梅XX的证言:证明2007年10月份接诊过益民浴池老板,他说是被人打伤了,具体谁打的没说。当时他的脸和鼻子都肿,右眉骨部位还有个口子,看他脸部肿着,就建议他去拍了个CT片子。(4)证人苏XX的证言:证明2007年10月23日冯X的妻子王XX来派出所反映钱某因琐事将冯X打了一顿,打过之后将冯X拉走了,王XX让他给钱某打电话,他对钱某说把冯X放了,钱某答应得很好,但没有放人,后来再打就打不通了。(5)证人于XX、于XX的证言:证明2007年10月份于XX、于XX、于XX、于XX给益民浴池的老板冯X打井,钱某说他们打井的泥浆流到他后厨了,就把于XX、于XX、于XX关到他的饭店内。于XX因为和冯X去了北关没有被关。冯X从北关回来问明原因,钱某就叫了两个男子对冯X拳打脚踢,冯X被打得满脸是血,右眼肿着。后来钱某叫了一辆出租车,与另外两个男子一起把冯X带走了。(6)证人白XX的证言:证明一天下午两点多钟,从一辆红色夏利出租车上下来四个三十多岁的男子,其中一个人面部有伤,右侧上眼部有一个伤口流着血,他给那个人做了简单处理。(7)证人于XX的证言:证明2007年10月份的一天,他和冯X一块去北关买石子,和他一起打井的于XX打电话说因为打井的泥浆流到钱某的后厨,钱某就把他们打井的三个人关在饭店内。冯X回来后问是怎么回事,钱某就从饭店内出来带两三个男子围住冯X打,冯X当时满脸是血,钱某打过冯X后把他拉到一辆红色夏利车上。(8)证人张X的证言:证明前年十月份的一天夜里十二点多,他开车走到郸城生产公司胡同口时,看到张XX的妻子扶着一个中年男子拦车去淮阳,男的脸上包有纱布,脸上、衣服上有血,张XX的妻子说男的是她弟弟。(9)证人张XX的证言:证明2007年10月23日下午城内派出所接警称冯X被钱某结打伤后被车拉走不知去向,所长杨兵让他将受害人冯X的情况问清楚,询问被害人的家人后仍找不到冯X的下落。第二天冯X的妻子王XX到所报案,说丈夫半夜才偷跑回家,浑身多处带伤。冯X说自己被钱某结等人打后拉上车往东走,路上还不让包扎伤口,后来被拉到郸城县城的一家恋歌房内,半夜时借解溲之机逃脱回家。当时冯X鼻子红肿、鼻孔内有血迹、额头被纱布包一圈,精神极差。冯X怕钱某结报复不配合记笔录。3、书证:(1)被告人钱某户籍证明:证明钱某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2009年9月2日淮阳县公安局城内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冯X受到钱某威胁恐吓,于2008年10月29日报案,未做法医鉴定,2009年8月3日重新提出做法医鉴定,因时间过长,法医鉴定正在审核中。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7日起至2011年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山脉

审判员:迟俊英

审判员:刘芳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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