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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迈思特模具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思特公司)与被告常德市鼎城精科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科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迈思特模具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区X街道和平宝祥和工业园C幢第一层C。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晓红,湖南辰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市鼎城精科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村X组。

法定代表人莫某,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迈思特模具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思特公司)与被告常德市鼎城精科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科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迈思特公司诉称:2009年11月27日,被告购买了原告10套热流道设备和相关配件,总价款为x元,被告支付了x元货款,尚欠x元。2010年12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分期付款协议,双方约定余下的货款在2011年11月30日前支付x元,2011年4月15日前支付x元,2011年11月30日前支付x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x元,其余却以种种理由拒付,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x元并赔偿经济损失x元和支付违约金x元。

被告精科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被告不能按约支付货款是因为资金周转遇到了困难。现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将积极筹款支付,但同时要求原告按照保修合同的约定留存一定的质量保证金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7日,被告精科公司购买了原告迈思特公司10套热流道设备和相关配件,总价款为x元,被告先后付款x元,尚欠货款x元。2010年12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分期付款协议,约定余下的货款x元分三期支付,其中2011年1月30日前付款x元,2011年4月15日前付款(略)元,2011年11月30日前付款x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先后支付x元,其余却以种种理由拒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x元并赔偿经济损失x元和支付违约金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常德市鼎城精科模具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5日前给付原告深圳迈思特模具配件有限公司货款x元,余款x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届满后(质保期至2011年11月30日止)按保修合同的约定另行结算。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被告常德市鼎城精科模具有限公司负担54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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