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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盗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男,1969年出生。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众志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杞县人民法院审理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OO九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09)杞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杜某某不服,以被害人许庭敬事先同意,自己的行为不是盗窃他人财物,一审法院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告人不是秘密窃取,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价格鉴定缺少依据,不能做为定罪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09)杞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学东

审判员周志峰

代理审判员郭桥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荟(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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