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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龙源广告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省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豫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龙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东X号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靖,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聃,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省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街X号附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省豫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省龙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广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省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直物业公司)、河南省豫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发广告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龙源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童靖、宋聃,被上诉人省直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刘某某,豫发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6日,龙源广告公司与省直物业公司签订《花园路景观围栏广告位租赁合同》一份,约定:龙源广告公司租赁西至花园路、北至纬二路、南至政三街、东至政二街省直机关拆迁工地作围栏广告牌,并支付租赁费予省直物业公司;场地租赁期三年,2007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场地租赁费:第一年80万元,第二年66万年,第三年60万元;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于2007年10月1日,龙源广告公司向省直物业公司交纳半年的场地租赁费用,此后每半年前一周按时交纳下半年的场地租赁费;如龙源广告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场地租赁费,省直物业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等。2007年6月12日,豫发广告公司与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户外广告租赁合同》,在该合同中双方约定: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筑工地围挡广告牌,在该合同约定场地租赁费用前提下豫发广告公司拥有续约权。后豫发广告公司得知龙源广告公司与省直物业公司之间签有围挡广告的合同,经三方协调,同意由豫发广告公司将墙体广告分50米(24米高)给龙源广告公司,后龙源广告公司向省直物业公司缴纳了x元广告费用。2008年10月15日,三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龙源广告公司与豫发广告公司共同租赁花园路X号院的广告场地;龙源广告公司由北往南租赁广告场地61米;龙源广告公司每季应交租赁费x元;达成协议后于2008年11月6日签订正式合同,合同签订后15日内缴纳租金;等。后龙源广告公司并没有依据三方协议的约定与省直物业公司签订正式的合同及缴纳租金,省直物业公司遂于2008年12月10日同豫发广告公司签订了《户外广告占地合同》,现该合同正在履行中。龙源广告公司遂诉至本院,要求判令龙源广告公司与省直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07年6月6日签订的广告位租赁合同的部分内容。

原审法院认为:龙源广告公司起诉要求继续履行龙源广告公司与省直物业公司2007年6月6日签订的《花园路景观围栏广告位租赁合同》,但该合同中明确约定如龙源广告公司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场地租赁费,省直物业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且龙源广告公司、省直物业公司以及豫发广告公司于2008年10月15日达成了三方协议,该协议重新约定了各方当事人对花园路X号院广告围挡划分及费用交纳。综上,本院认定龙源广告公司、省直物业公司于2007年6月6日签订的合同已经终止,不在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龙源广告公司要求继续履行该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河南省龙源广告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原告河南省龙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2007年6月6日龙源广告公司与省直物业公司签订的广告位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龙源广告公司已经部分履行了支付租赁费的合同义务;本案涉及的三方协议不是龙源广告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未实际履行,未产生对原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的效力;省直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和豫发广告公司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龙源广告公司的合法利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省直物业公司答辩称:龙源广告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广告费用,且未办理政府的审批手续,已构成违约和合同的无法履行;三方协议真实意思表示;省直物业公司请求的龙源广告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豫发广告公司答辩称:三方协议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豫发广告公司与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与省直物业公司签订的广告位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正在履行;龙源广告公司支付的x元广告费系支付履行三方协议的义务。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龙源广告公司与省直物业公司签订广告位租赁合同后,龙源广告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广告费,之后本案各方就同一标的物重新约定了权利义务,签订了涉案的三方协议,2007年6月6日的租赁合同自三方协议生效之日已经自行解除;龙源广告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三方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龙源广告公司上诉称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行为与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故龙源广告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河南省龙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刘某江

审判员张永军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韦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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