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唐山保险公司与张aY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宋有安,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玲,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aY林,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红伟,安阳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唐山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aY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山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本院(2009)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上诉人唐山保险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李某、被上诉人张募林委托代理人王红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7年10月2日9时10分许,李某驾驶冀x号轿车沿人民大道行驶至安阳市中石化第三加油站,右转弯准备进加油站时与驾驶机动三轮车沿人民大道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的张aY林相撞,造成张aY林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张aY林当即被送往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抢救后转入安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张aY林被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头部外伤、左小腿皮肤脱套伤,张aY林于2007年10月12日出院,花去医疗费x.1元;同日转入安阳市中医院骨科治疗,于2007年11月20日出院,花去医疗费8862.7元;2007年11月20日张aY林又到洛阳市平乐正骨学校附属医院治疗,于2008年元月7日出院,花去医疗费7160元;2008年8月16日至2008年9月8日,张aY林又到安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为8968元,出院后购消炎药110元。2008年8月26日安阳市中医院为张aY林实施左小腿截肢手术。2008年9月15日,张aY林到郑州品康假肢矫形器技术有限公司安装假肢,并进行康复训练至2008年10月11日离开该公司。该假肢使用寿命为三年,张aY林请求支付后期4次更换费用。张aY林的伤情被司法鉴定部门认定构成六级伤残。另查明,张aY林事发前在一饮品厂务工,月收入900元/月,张aY林母亲崔XX生于1924年,现需赡养,张aY林有兄长1人。冀x号轿车所有人为李某,该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均为唐山保险公司。其中交强险赔偿限额为x元,李某先期支付张aY林x元。

原审认为,李某驾驶冀x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aY林遭受人身损害,李某被公安机关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应赔偿张aY林所遭受的人身损害的大部分。李某辩称张aY林在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时票据名称不同,但认可事发后张aY林在附近医院抢救,唐山保险公司辩解张aY林的左小腿感染致使截肢与从安阳市人民医院擅自转院有关、属扩大的损失,张aY林应自行承担责任,未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对两被告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但张aY林提供的2007年11月14日洛阳平乐正骨医院收费报销单名称为张好林且与其他该院的收费票据不同,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张aY林提供的出院后购药情况,注明药品名称及时间、姓名的票据,予以采信;张aY林到其他医院治疗,未提供诊断证明,不能说明与本案有关,不予支持。故张aY林请求的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的门诊费793.7元、安阳市人民医院费用x.1元、安阳市中医院的两次费用x.3元、洛阳市平乐正骨医院的费用7448.3元、出院后购药费用110元应予得到赔偿。误工费,张aY林提供务工证据证明月收入900元/月,要求支付至起诉之日的误工费用x元,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法院予以支持。护理费,张aY林未提供证据证明出院后需人护理,出院后护理费不予支持。张aY林受伤致截肢构成六级伤残,法院酌定为2人护理,被告对护理人员工资证明有异议,法院参照河南省上年度平均工资x元/年计算护理费为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均按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10元/天计算,住院期间为148天×10元/天×2=2960元。伤残鉴定费800元,盖有鉴定机构的印章,予以支持。残疾赔偿金,张aY林出具居住证明且在城市务工,事故发生地亦在城市,应依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张aY林受伤时刚满60周岁,应计算20年即为x.05元/年×20年×x%=x.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张aY林母亲1924年出生,抚养义务人为两人,生活在农村,应按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5年即3851.6元/年×5年×x%÷2=4814.5元。交通费,张aY林多次入院治疗且远赴洛阳市,酌定为4000元。精神抚慰金,张aY林受伤造成截肢构成六级伤残,酌定为x元。假肢安装费x元,被告辩解过高,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采信张aY林到所在省份购买假肢所需的上述价格。安装假肢理疗费1500元、住宿费1400元符合情理,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后期更换假肢费用,被告对假肢使用期限3年无异议,同意按更换3次计算,但不同意再支付康复理疗费,被告的认同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采信,张aY林的后期假肢更换费为x元×3=x元。上述费用共计x.4元。张aY林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应减轻李某赔偿责x%。唐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x元限额内对张aY林直接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aY林各项损失共计x.xp49c%即x.52元,扣除被告李某已支付的x元,仍需支付张aY林x.52元。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x元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张aY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600元,李某负担5700元,张aY林负担900元。

宣判后,李某不服,上诉称张aY林的居住证明及在城市务工的证据存在瑕疵,张aY林的住址为安阳县X乡X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原审判决认定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有误,交通费和营养费不应赔付;法院应判决唐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保险范围内直接赔付受害人张aY林,二审应撤销原判第一、二项内容,改判唐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张aY林x元,并由张aY林向李某返还x.19元。

上诉人唐山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法院提交答辩材料。

被上诉人张aY林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二审应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经审理查明,二审所查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受害人张aY林的户籍虽在安阳县X乡X村,张aY林为农村户口,但其在事发前一直在安阳市区内租房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对此事实,有相关居住证明及误工证明为证,张aY林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安阳市X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上诉人李某上诉称张aY林的居住证明及在城市务工的证据存在瑕疵,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其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认可。原审法院根据本案案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本案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及具体数额,依法有据,并无不当,上诉人李某上诉称原审确定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有误、交通费和营养费不应赔付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本案中交强险与第三者商业保险属于不同险种,故上诉人李某要求二审改判唐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保险范围内直接赔付的理由不能成立,对李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0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3300元,唐山保险公司负担3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O一O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吕建伟(兼)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