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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个人信息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禾县看守所。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在嘉禾县行廊茶场与桂阳交界路段从桂阳县人一名叫刘××(在逃)的人处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五菱荣光面包车。经查,该车是湖南省安仁县林业局职工张某于2009年10月30日晚在郴州市X路“帝景云天”停车场内被盗的面包车。经嘉禾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盗车辆(照片);书证被告人胡××的户籍证明、接收被盗机动车证明、盗抢车辆上网信息表、现场勘查笔录、被盗案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机动车检验报告、桂阳县公安局黄沙坪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到案情况说明;证人张某、李某、段××的证言;辩认笔录、嘉价认鉴[2011]X号价格鉴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1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从一个叫李某的人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大1.5匹的格力牌空调外机。经查,该空调外机系桂武高速第某监理处于2011年5月20日凌晨被盗的两台格力牌空调外机中的一台。经嘉禾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空调外机价值人民币141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盗格力空调外机(照片);书证嘉禾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照片;证人李某、李某、王××的证言;嘉价认鉴[2011]X号价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涉案五菱荣光面包车、大1.5匹格力空调外机已被追缴,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处刑,并处罚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一十二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黄建龙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蔡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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