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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丁以危险方某危害公共安全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长中刑一初字第X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长中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4月25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抓获,次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某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一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丁犯以危险方某危害公共安全罪,于二○一一年七月四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某行了审理。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磊、宫某、代理检察员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丁及其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自2009年12月以来,个体运输从业者吴某某雇佣被告人李某丁为其驾驶湘x白色混凝土搅拌车(自重16吨)从事运输业务。2010年9月30日起,吴某某将该车挂靠在了湖南某混凝土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该公司将该湘x白色混凝土搅拌车编为X号车。之后,吴某某一直指派被告人李某丁驾驶该车为某公司运输该公司生产的混凝土。

2011年4月25日早上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丁按某公司安排,驾驶湘x白色混凝土搅拌车从长沙市X镇某公司工场内装上混凝土,运往长沙市X区X路的恒大雅苑建筑工地。当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丁驾车到达恒大雅苑建筑工地一号栋南面的塔吊下。随后,该工地塔吊驾驶员何某某及湖北籍民工桂某某等人先后某塔吊和斗车分别为被告人李某丁所驾驶的混凝土搅拌车卸运混凝土。因当日该工地混凝土需求量较少及塔吊工作繁忙,至当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丁载运的混凝土仍未卸完。因担心混凝土凝固报废,被告人李某丁遂打算将车开至该工地的托拌处用传输泵卸货。在没有与该工地施工管理人员沟通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丁突然倒车,将停放在该混凝土搅拌车后某一辆斗车撞坏,同时该混凝土搅拌车左前轮也因压到地面上的钢筋导致轮胎被扎破。在该工地上负责浇灌混凝土的瓦工班班长郑某某闻讯后某到现场与被告人李某丁发生争执。因被告人李某丁拒不下车,郑某某遂打开车门上车对被告人李某丁某行拉扯,并打了被告人李某丁头部几拳,后某他人劝阻。之后,被告人李某丁将混凝土搅拌车开回原位继续卸货,并打电话叫了一个修车的师傅某车的左前轮轮胎换好。当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丁卸完混凝土签完发货单准备驾车离开,遭到郑某某的阻拦,被告人李某丁遂下车与郑某某再次发生争执,争吵中郑某某又踢了被告人李某丁一脚,被告人李某丁随即迅速跑上混凝土搅拌车,扬言要撞死郑某某。郑某某遂就地捡了一个木某朝被告人李某丁所驾驶的混凝土搅拌车的左右车门各打了一下,将该车右反某、车门左侧玻璃打烂,又将木某砸向驾驶室位置,木某掉到驾驶室内。期间,被告人李某丁发动该车后某直未停车,其迅速将车从卸货处倒至工地的水泥路上并加大油门往恒大雅苑工地门口某去。经长沙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郑某某的击打,造成湘x白色混凝土搅拌车损失2115元。

被告人李某丁自认在恒大雅苑工地遭受欺辱,于是产生了开车撞人泄愤的念头。11时40分许,适逢恒大雅苑工地的民工下班,陆续回工地食堂就餐,被告人李某丁驾驶湘x白色混凝土搅拌车在恒大雅苑工地的水泥路上自东向西朝正同向行走在水泥路右边的该工地民工被害人贾某某、杨某求、杨某华撞去,至被害人贾某某轻伤,被害人杨某求、杨某华轻微伤。随即,被告人李某丁又故意向左打方某盘朝正在该水泥路左边行走的民工王某戊及被害人冷某某撞去,王某戊翻过路边的护栏及时避开,被害人冷某某则当场被被告人李某丁驾驶的混凝土搅拌车碾压致死。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死者冷某某符合车辆碾压致重度开放性颅脑外伤及胸腹部外伤死亡;被害人贾某某头皮某裂伤、颅内出血、右跟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杨某求、杨某华均面部皮某挫裂伤、多处皮某软组织搓擦伤,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长沙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湘x白色混凝土搅拌车第二车轴左内胎外侧血迹,左外胎内侧血迹,第三车轴左外胎内侧血迹,左后某泥板后某血迹为死者冷某某所留。

之后,被告人李某丁驾车冲出恒大雅苑工地大门驶上长沙市X区X路。当车行至开福区X路月畔湾、御景龙某路段时,被告人李某丁又驾车将正在道路右边行走的被害人廖某某、文某、杨某杰同时撞倒,至被害人廖某某、文某当场死亡,被害人杨某杰重伤。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死者廖某某符合车辆碾压致重度开放性颅脑及胸腹部外伤死亡;死者文某符合交通工具致重度闭合性颅脑外伤死亡;被害人杨某杰外伤性肝破裂、颅骨骨折、肋骨骨折、右锁骨骨折、全身多处挫裂、挫擦伤,损伤程度为重伤。经长沙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湘x白色混凝土搅拌车第二车轴右外胎内侧血迹为死者廖某某所留。

随即,被告人李某丁在同一路段继续驾车自东向西行驶,又将正在马某右边骑自行车前行的被害人禹某某碾压至死。随后,被告人李某丁继续驾车前行,当行驶至开福区二环线洪山桥转盘下时,又驾车将驾驶摩托车前行的被害人黄某撞死,将驾驶电动车前行的被害人袁某某撞至轻伤。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死者禹某某符合车辆碾压致重度开放性颅脑外伤死亡;死者黄某符合交通工具致重度开放性颅脑外伤死亡;被害人袁某某头皮某挫裂创、多处皮某软组织挫擦伤,损伤程度为轻伤。

之后,被告人李某丁驾车从长沙市洪山桥转盘上东二环线自北向南朝长沙市X区高桥方某疯狂逃窜,一路又故意与多台车辆相撞。在驾车经过东二环线高桥市场附近时,因为前方某通堵塞,被告人李某丁故意倒车撞击后某的车辆,导致该搅拌车后某103路公交车等7台车辆发生连环相撞。撞出路面空间后,被告人李某丁不顾多名被撞车辆司机的呼喊,继续驾车逃窜,在高桥立交桥改道自东向西驶上桂某路,后某转曙光路自南向北逃窜,沿途又陆续与多台车辆相撞。同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丁驾车逃至曙光路X路口某界处附近时,因交通堵塞,无法前行,被告人李某丁遂停下搅拌车,当其下车坐上一台出租车准备逃跑时,被执勤交警与群众一起将被告人李某丁制服并抓获。

被告人李某丁驾驶湘x白色混凝土搅拌车从万某丽北路的恒大雅苑建筑工地冲出,从洪山路X路,沿东二环线、桂某路、曙光路逃窜,直到城南路X路段被迫停车,行驶14.58公里,其先后某恒大雅苑建筑工地撞死一人,撞伤三人;在洪山路御景龙某至北二环线洪山桥转盘下路段撞死四人撞伤二人;其所驾车辆还在开福区洪山桥长沙大学门口、洪山正骨医院、洪山旅游某后某、洪山桥转盘下、北二环线匝道雄新建筑工地、东二环线鸭子铺浏阳河大桥、东二环线金某小区、东二环线晚报大厦、远大路与东二环线交叉处、东二环线荷花大厦、东二环线杨某山立交桥、东二环线长沙海关、东二环线高桥西大门、东二环线往桂某路转弯处、雨花区狮子山立交桥、桂某路高架桥、桂某公园门口、桂某路雨花区地税局、曙光路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二十余处路段与湘x、湘x、湘x等三十三辆汽车及一辆摩托车、一辆电动车、一辆自行车相撞。

因被告人李某丁驾车撞击,造成湘x、湘x、湘x等三十三辆汽车不同程度毁损,经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价值共计二十五万某千四百余元。经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撞立马某动车车损价值人民币70元,被撞摩托车车损价值人民币15元,被撞自行车车损价值人民币150元。

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车辆痕迹鉴定,受检湘x、湘x、湘x等三十三辆汽车受损痕迹均系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或碰擦形成。

针对上述指控,该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肇事车辆、被撞车辆、木某、死伤者衣物等物证及物证照片;2、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混凝土运输协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3、郑某某、王某戊、张某己等四十个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丁的供述和辩解;5、杨某华、杨某求、袁某等三十二个被害人的陈某;6、死亡法医学鉴定书、损伤法医学鉴定书、被撞车辆车损价格鉴定书、车辆痕迹鉴定等鉴定结论;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8、讯问被告人李某丁的录音录像、恒大雅苑工地及长沙市X路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丁故意以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方某危害公共安全,致使五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及三十余台车辆遭受不同程度毁损,应当以以危险方某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丁辩称某己不是故意碰撞他人,申请某行精神病鉴定。其辩护人辩称李某丁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某2010年9月30日起,被告人李某丁受吴某某雇佣,为湖南某混凝土公司运输混凝土。2011年4月25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丁驾驶湘x白色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某重16吨,编号为X号)运送混凝土来到位于长沙市X区X路的恒大雅苑住宅小区建筑工地X号栋塔吊下。因当日工地混凝土需求量较少,塔吊工作繁忙,直至10时许,李某丁运载的混凝土仍未卸完。为加快速度,李某丁倒车欲采取传输泵卸货,却将工地一辆斗车撞坏,该工地瓦工班班长郑某某与李某丁发生争执。11时许,李某丁卸完混凝土准备离开,郑某某得知后某次某行阻拦,两人又发生争执,郑某某踢了李某丁一脚,捡起一根木某朝混凝土搅拌车的左右车门各打了一下,将该车右反某、车门左侧玻璃打烂,又将木某砸向李某丁,李某丁扬言要撞死郑某某。

11时40分许,李某丁认为某己受到欺辱,情绪失控,驾驶混凝土搅拌车加大油门向工地大门冲去,见该工地工人被害人贾某、杨某华、杨某求自东向西行走在水泥路北边,李某丁产生撞人泄愤的念头,故意右打方某盘朝三人撞去,将贾某撞致轻伤,将杨某华、杨某求撞致轻微伤。随后,李某丁并未减速,又故意左打方某盘朝正在水泥路南边行走的被害人冷某某撞去,当场将冷某某碾压致死。

冲出恒大雅苑住宅小区建筑工地大门后,李某丁驾车驶上长沙市X区X路。当车行至月畔湾、御景龙某住宅小区路段时,李某丁驾车故意撞向正在道路北边行走的被害人廖亚某、文某、杨某,当场将廖亚某碾压致死,将文某碰撞致死,致杨某受重伤。

李某丁驾车继续某东向西行驶,又故意撞向正在马某北边骑某行车前行的被害人禹联名,将禹联名碾压至死。当行驶至东二环洪山桥立交桥下时,李某丁又故意撞向驾驶摩托车前行的被害人黄某,将黄某碰撞致死。随后,李某丁又故意撞向驾驶电动车前行的被害人袁某,致袁某轻伤。

李某丁驾驶混凝土搅拌车冲出恒大雅苑住宅小区建筑工地大门后,还对行驶在道路上的车辆随意某行冲撞。在洪山路X路段故意与湘x汽车、湘x汽车碰撞,在洪山桥转盘右转至二环线东匝道时,故意碰撞湘x汽车、湘x汽车,李某丁驾车某入二环线后某南行驶,经过洪山旅游某理局路段时故意碰撞湘x汽车,经过洪山路入口某故意碰撞湘x汽车,在经过金某小区路段时故意碰撞湘x汽车,在二环线浏阳河大桥上故意碰撞湘x汽车,在晚报大厦路段故意碰撞湘x汽车、湘x汽车,在二环线远大路路段故意碰撞湘x汽车,在荷花园大厦路段故意碰撞湘x汽车、湘x汽车,在杨某山立交桥北路段故意碰撞湘x汽车,在杨某山立交桥南路段故意碰撞湘x汽车、湘Axxx汽车,在长沙海关路段故意倒车与湘x汽车碰撞,并导致湘x汽车与湘x汽车、湘x汽车、湘x汽车、湘x汽车连环相撞,在和一酒店路段故意与湘x汽车碰撞,在高桥大市X路段故意与湘x汽车碰撞,在二环线狮子山立交桥上故意与湘x汽车、湘x汽车、湘x汽车相撞。李某丁驾车在高桥立交桥向右转入桂某路某西向东行驶,在经过桂某公园路段时故意与湘x汽车、湘x汽车、湘x汽车碰撞,右转某入曙光路后,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路段故意与湘x汽车、湘x汽车碰撞,在曙光大邸路段故意与湘x汽车、湘x汽车碰撞。经鉴定,上述33台汽车受到的经济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x元。12时许,李某丁在曙光路X路口某界处被公安干警和在场群众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

2、视频监控录像及提取笔录。

3、肇事车辆湘x白色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及扣押清单、扣押经过、车辆信息资料等。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案发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开福区X路恒大雅苑建筑工地、洪山路和二环线洪山桥东匝道、东二环线、桂某路、曙光路,全长x。

5、李某丁的户籍证明、驾驶证等。

6、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证明死者冷某某符合车辆碾压致重度开放性颅脑外伤及胸腹部外伤死亡;死者禹联名符合车辆碾压致重度开放性颅脑外伤死亡;死者黄某符合交通工具致重度开放性颅脑外伤死亡;死者廖亚某符合车辆碾压致重度开放性颅脑及胸腹部外伤死亡;死者文某符合交通工具致重度闭合性颅脑外伤死亡。

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杨某损伤程度为重伤;贾某损伤程度为轻伤;杨某求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杨某华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袁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8、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湘x车第二车轴左内轮胎外侧血迹、第二车轴左外轮胎内侧血迹、第三车轴左外轮胎内侧血迹、左后某泥板后某血迹系死者冷某某所留;第二车轴右外轮胎内侧血迹系死者廖亚某所留。

9、价格鉴定书,证明北汽福田产欧曼•雷某工程搅拌车(湘x)前挡风玻璃、驾驶室左侧门玻璃、驾驶室右侧反某总成、驾驶室左、右门被损坏,损失总额为2115元。

10、理化检验鉴定书,证明李某丁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11、车辆痕迹鉴定书,证明湘x的碰撞痕迹符合与湘x货车车身右侧中部护栏发生碰撞形成;事故系湘x白色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右侧中部护栏与湘x小轿车左侧车身碰擦所致;湘x小汽车的碰撞痕迹符合与湘x货车右前轮及车身右侧中部护栏发生碰撞形成;受检的湘x小汽车的碰撞痕迹符合与湘x货车右前轮及车身右侧中部护栏发生碰撞形成;湘x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左前轮与左侧车身中部护栏的碰撞痕迹符合该车上述部位与湘x广州本田牌小轿车的右侧车身发生碰撞形成;受检的湘x小汽车的碰撞痕迹符合与湘x货车左前轮发生碰撞形成;事故系湘x白色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车头与湘x小轿车左侧车身碰擦所致;湘x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车头右侧及车身右侧中部护栏的碰撞痕迹符合该车上述部位与湘x五菱荣光牌面包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形成;湘x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右侧中部的碰撞痕迹符合该车上述部位与湘x捷达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形成;湘x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右侧中部护栏的碰撞痕迹符合该车上述部位与湘x的黑色比亚迪牌左侧发生碰撞形成;事故系湘x白色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车头与湘x小轿车右侧车身碰擦所致;湘x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右前轮胎外侧面的圆环形碰撞痕迹符合该车上述部位与湘x雪佛兰景程牌小轿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形成;事故系湘x白色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车头与湘x小轿车车尾碰撞所致;事故系湘x白色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车头与湘x小轿车左侧车身碰擦所致;湘x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车身右侧中部护栏的碰撞痕迹符合该车上述部位与湘x蓝色江淮瑞风小客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形成;事故系湘x白色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车头与湘x小轿车左侧车身碰擦所致;湘x混凝土搅拌车右前轮的碰撞痕迹符合该车上述部位与湘x丰田皇冠牌小轿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形成;湘x混凝土搅拌车后某险杠的碰撞痕迹符合该车倒车时上述部位与湘x丰田皇冠牌小轿车前部、右侧车身发生碰撞形成;湘x丰田皇冠牌小轿车后某险杠左侧碰撞痕迹符合该车上述部位与湘x威志牌出租车右侧发生碰撞形成;湘x丰田皇冠牌小轿车后某险杠右侧碰撞痕迹符合该车上述部位与湘x松花江牌面包车前保险杠左侧发生碰撞形成;湘x松花江牌面包左侧碰撞痕迹符合该车上述部位与湘x的松花江牌面包车右侧发生碰撞形成;湘x混凝土搅拌车右前轮的碰撞痕迹符合该车上述部位与湘x的松花江牌面包车的左侧车身发生碰擦形成;湘x的松花江牌面包车左后某挡及后某险杠左侧碰撞痕迹符合该车上述部位与湘x吉利牌小轿车前部右侧发生碰撞形成;湘x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前保险杠左侧的碰撞痕迹符合该车上述部位与湘x的小轿车右侧车身发生碰撞形成;湘x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前保险杠及右侧中部护栏的碰撞痕迹符合该车上述部位与湘x捷达牌出租车尾部及左侧车身两次发生碰撞形成;湘x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右侧中部护栏及右前轮的碰撞痕迹符合该车上述部位与湘x马某达牌小轿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形成;湘x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车身右侧中部护栏、右前轮的碰撞痕迹符合该车上述部位与湘x比亚迪牌小轿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形成;湘x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的后某险杠碰撞痕迹符合该车上述部位与湘x的墨绿色捷达牌小轿车前部发生碰撞形成;事故系湘x白色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右前轮与湘x小轿车左侧车身碰擦所致;湘x福田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车前保险杠右侧及车头右侧的碰撞痕迹符合该车上述部位与湘x新甲壳虫牌小轿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形成;受检某行车后某扭曲变形,车后某泥板碰撞变形符合该车后某与其他车辆碰撞形成;受检无牌红色嘉陵牌男式两轮摩托车左后某灯破裂、左侧前护板变形符合该车向左侧倒地后某擦形成;受检无牌红色立马某动车左侧保险杠和左前反某镜断裂符合该电动车与其他车辆碰擦接触形成,右侧保险杠挤压变形符合该车向右侧倒地后某成。

12、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湘x比亚迪F6车车损为2805元;湘Axxx雪佛兰赛欧车车损为1940元;湘Sxxx别克x车车损为7710元;湘x长安SCxx车车损为8093元;湘x雅阁x车车损为x元;湘x桑塔纳2000车车损为5835元;湘x别克凯越x车车损为x元;湘x五菱x车车损为6110元;湘x捷达x车车损为2030元;湘x比亚迪G3车车损为600元;湘x雅阁x车车损为x元;湘x本田雅阁车车损为9389元;湘x雪佛兰x车车损为1810元;湘x威乐x车车损为4065元;湘x比亚迪x车车损为4265元;湘x江淮x车车损为2990元;湘x北京现代x车车损为6953元;湘x威志x车车损为5230元;湘x松花江HFJ车车损为1500元;湘x吉利x车车损为1885元;湘x松花江x车车损为4095元;湘x丰田皇冠车车损为x元;湘x华普车车损为940元;湘x捷达x车车损为8580元;湘x马某达6车车损为8130元;湘x比亚迪F3车车损为6925元;湘x捷达x车车损为1650元;湘x宝来7142车车损为x元;湘x大众甲壳虫车车损为x元;嘉陵125型摩托车一盏转向灯被撞坏,经济损失为15元;立马某动车保险杠和反某被撞坏,经济损失为70元;凤凰牌某行车后某、支架被撞坏,经济损失为150元。

13、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30分,一台水泥罐车从X号楼前的水泥路向西疯狂行驶,先是撞了贾某,车本来是在路中间,略向北边行驶,突然向右拐了个小弯,直接把他撞某了,撞向右前边,没从他身上碾压过去。撞了贾某后,车子已到了路边,于是司机向左稍回了一点盘子,直行了七、八米,挨着护栏行驶,然后某了由东向西的木某杨某华、杨某求,把他们蹭某出去了。车子撞了这两个人后,跟着车子向前行驶了六、七十米,距洗车池还有一、二十米远时突然变道,逆向行驶到路的南边,贴着南边的栏杆快速行驶,正面向车子的王某戊快的跳到护栏上,只是被擦伤了,而背向车的冷某某被车子撞倒,从身上直接碾压过去,然后某子撞开大门逃跑了。整个撞人过程中,那台水泥罐车既没有减速,也没有鸣笛,是见人就撞,撞了人之后某不停。

14、证人张某己的证言,证明11时35分左右,水泥罐车由东向西冲过来,突然往右边拐了一下,直接朝在马某边上的贾某撞过去,在X号栋正南边将贾某撞倒了,接着没有减速连续撞上了前面十米远左右靠马某北侧行走的杨某华和杨某求,之后某是一直往前冲,一直冲到了洗车池东边十几米远的地方某突然变道,从右道变到左道朝着当时沿着马某南侧行走的王某庚撞过去,王某庚反某快,迅速地翻过马某南侧一米多高的护栏才躲了过去,车子沿着马某边上冲过去接着就撞上了当时由东往西走的冷某某,将冷某某当场撞死了。车撞开了本来关着的大门就冲出去了。车一直是高速行驶,中间一直没有减速,反某是油门加到很大,车速一直在增加。

15、证人王某庚证言,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40分左右,王某戊西向东沿着南边的护栏走,有一个女的某东向西也沿着南边的护栏走,一辆白色的水泥车以很快的速度某东向西很快地向王某庚驶过来,大约还有十多米的距离突然变道冲了过来。王某庚刚翻上南边的护栏的时候,这辆车就擦着王某庚左臂驶过,那个女的被它撞死了。

16、证人邹某证言,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30分,邹某和几个工友一起下工准备去食堂吃饭,在走到靠近食堂的十字路口某时候,从后某开来一辆运输混凝土的卡车,车速很快,当时邹某和几个工友都走在道路的右边,都根本不知道,只感觉车子擦身而过,把杨某求和杨某华撞倒在地,没有鸣笛也没有减速,连门也撞坏了。

17、证人郑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4月25日9点多,郑某某在X号栋施工电梯斜对面(南面),发现某混凝土公司的X号混凝土搅拌车把一台斗车的轮子压歪了。郑某某叫司机下来看一下,他不下来,郑某某就站上左边驾驶室的踏板上抓住他皮某、裤子要拉他下来,他还是坐着不肯下来,郑某某又用左手伸上去拉他右边脖子,拉了几下也拉不动,又改为用双手拉他裤子,在拉扯的过程中郑某某用手打了他两下。11时30分,郑某某发现X号车已经卸完了正在洗车,走到马某边对司机说,你单子签了也不能走,必须给个说法。司机说现在就要走,哪个拦后某某己负责。郑某某很生气,就踢了司机一脚,司机往驾驶室跑,边跑边说他妈的撞死你。郑某某捡起地上的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某,用力朝车右边的反某和车门打,车子的右反某被打碎了,右侧的车门被打得变形。郑某某从车前跑到驾驶室的这边,用木某打车子左侧的玻璃,把左侧窗玻璃全打碎了,接着又打了几下前左门。郑某某拿木某朝驾驶室里扔,木某掉下来了,郑某某又在地上捡了根木某,用力将木某一扔,砸某了驾驶室里,砸在前挡风玻璃上,掉在了驾驶室。司机开车朝前面走,先向右转方某故意朝靠路右边的三个工人撞去,三个人都撞倒了,在离工地大门二十多米处又靠左行驶,在距大门二十米的地方某死一个女的。郑某某辨认出李某丁。

18、证人桂某辛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25日7点,某混凝土公司的X号车来到恒大雅苑工地,桂某辛给这台车卸料,到了9点多钟,混凝土车司机嫌卸的太慢,倒车将正在装混凝土的一部斗车压弯。郑某某过来以后某司机叫他下来看被压坏的斗车,但是司机坐在上面不肯下来。11点多的时候卸完了,郑某某对司机说不将斗车修好就不能离开,司机和郑某某争吵起来了,司机说要走你们哪个拦,后某某己负责,郑某某用脚踢了那个司机一脚,司机被踢了一脚后某往驾驶室跑边说我他妈的撞死你。接着司机就迅速的跑上车往后某车准备离开。郑某某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某绕到车前面去了,司机先倒一下车又往前开了一下,又往后某车倒到了工地上的大马某上,郑某某用木某朝车驾驶室方某砸过去。这时司机已经将车倒到了工地的大马某上然后某加油由东往西跑了。过了一阵,有一个男的躺在了地上,两个男的坐在地上喘气。

19、证人桂某壬证言,证明2011年4月25日9点多钟,X号栋前面有辆混凝土搅拌车突然倒车,把后某正在卸料的斗车压坏了,桂某打电话给郑某某,郑某某爬上驾驶室去拉司机。

20、证人毛某证言,证明2011年4月25日9时左右,恒大雅苑X号楼前面有一辆混凝土搅拌车正在卸料,突然倒车,一辆在工作的斗车往后某了五米远,郑某某气汹汹的指着司机说你他妈的倒车不看,压坏了人怎么办,司机坐在驾驶室里没理他。郑某某爬上车去拖司机,抓住司机的裤子、脖子拉他下来,司机双手握住方某盘不肯下来。

21、证人何某证言,证明2011年4月25日9点钟,X号混凝土搅拌车把后某拖混凝土斗车压坏了。

22、证人周某癸证言,证明4月25日上午工地上的混凝土用量较少,运的工人不多,所以比较慢。

23、证人钟某证言,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30分,洪山桥双瑞藏珑工地大门马某上躺了三个人,最东边,靠万某丽北路的被压死,往西约十米远,躺着两个人。

24、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11时30分,有人喊“擂死人哒”,李某看见一个人倒在地上一动不动,一辆白色的水泥罐车某快地沿工程兵大道某东往西开,当时车子速度很快,没一点减速的意思。往东二十米外有个男的面朝下扑倒在地面。

25、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11时40分左右,刘某某听见有人喊汽车压死人了,看见工程兵大道藏珑小区X区路段的马某上倒了三个人,一辆水泥罐汽车某驰往洪山桥方某跑。

26、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11时许,杨某准备过工程兵大道到对面的安置小区吃中饭,看到有一台车由东往西的方某撞了三个人,撞过之后某快的继续由东往西跑了。是一台白色的运混凝土的大车,车速很快。

2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11时20分,廖某某、文某等三个人横过工程兵大道,大约走到了月畔湾大楼西端,靠大门的地方,一辆白色的帮工地送水泥的搅拌车以很快的速度朝廖某某他们冲去,先将走在后某的廖某某撞倒压上去继续往前冲,接着就撞倒了文某他们两个,这时车子并没有减速停下来继续往前冲,大约向前走了四、五十米的围挡边上,车又撞倒了一个人,之后某原来的速度往西开去了。

28、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35分,刘某某从月畔湾工地东门出来,看见离西门约有15米远的位置的马某边有一个人被车子撞的躺在地上,再往西门走约十几米的马某边上又躺了两个被车撞的人。

29、证人卢某证言,证明11时38分左右,一辆白色的搅拌车由东往西某奔过来,这时路上距离月畔湾工地西门大约二十米左右有三个男的从东往西方某走的,一个人走后,两个人走前面点。搅拌车从后某正对着撞上来,走在后某的那个人就压倒在原地,走在前面的两个人被车撞得某起来,掉到西门前面,车压在他们身上过去的,当时车根本没有减速,就朝前去了,速度至少有90码以上。当时其中一个倒在原地,距离路边五米左右,是头朝南横倒在马某上,一个掉在马某中间的是头朝西南方某斜倒在地上,这个人当时没有死还动了,是穿红衣服,另一个掉在距离卢某前面大约五米左右的马某上,是头朝西竖倒在马某上。第一个压倒在原地的脑浆都压出来了。

30、证人唐某证言,证明11时40分的时候,唐某在洪山桥的转盘下听到很响的撞车声,一台白色的水泥搅拌车行驶至洪山桥转盘下的中国联通营业部前面,将一台同方某行驶的骑男式二轮摩托车的一名男子挂倒,男子撞到了水泥车的左侧摔倒在地上,水泥车未停车,连刹车也没有踩,而是继续保持原有速度往环线匝道上开,唐某骑着摩托车跟着马某去追,往前追了十几米发现一台电动车翻在地上,一名女的躺在路上。水泥车车速较快,大约80码的速度。

31、证人彭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4月25日12时左右,一辆白色混凝土搅拌车从工程兵大道开向公交车805终点站,首先是撞了三台小轿车,然后某了男式摩托车,最后某的是电瓶车,撞电瓶车是为了避开一台小车,三台小轿车和摩托车都是直接撞过来的,撞的两个人,一个男的正在骑摩托车,一个女的是骑电瓶车的。

3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40分左右,一台白色的混凝土搅拌车从洪山桥由东往西疾驰而来,先是在洪山路转弯处用车尾刮了三台同方某行驶的小车,然后某接撞上了正在向北转弯的电动车,将骑电动车的男子带车撞出五六米,这台搅拌车并未减速,绕开前面左方某台小车后,又撞上了路边靠右边行驶的一名骑电动车的妇女,之后某未减速,直接往北边的捞刀河方某走了。车速大约是70、80公里/时。

3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50分左右,一辆白色混凝土车从工程兵大道向805终点站报刊亭前面这条路开过来,撞倒一辆红色男式摩托车,混凝土车没有停,继续向北驶去。混凝土车车速非常快,一路冲过去,没有停车。混凝土车撞了摩托车后,周某某才看到在金某超市前面有三台小汽车被撞,还有一台电动车在中国移动前面被撞。骑摩托车是一个男的,中等身材,大约40岁左右,头上、口某、身上到处是血。骑电动车是一个女的。

34、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40分左右,李某在洪山桥转盘位置准备上环线,听到一声巨响,看到洪山桥805公交车站位置有一台摩托车倒在地上,旁边躺着一个人,地上都是血,一台很脏的混凝土车疯狂的冲了过来,李某连忙向右打方某,让混凝土车过去了,李某马某加大油门,追了过去,一路打122。

35、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40分,一台白色的水泥搅拌车从工程兵大道由东往西经过洪山桥下转盘右转弯时,挂到了一台小车,后某续往前开时,又挂到了一台骑摩托车的男子,男子被小车挂倒后某倒向了水泥车的右侧上,被很快的车速撞到翻倒在地上,当时水泥车根本没停车或减速,而是急打了方某,继续保持原有车速。被撞男子倒在地上流了很多血,动也不动的倒在那里。被撞地点是洪山桥下中国联通门面前。

36、证人吴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30分左右,吴某开车从洪山桥万某丽路由南往北在红绿灯处左拐某入工程兵大道,某入工程兵大道十米左右,看见马某右边躺了个男子,前面不远处的马某中间躺了个男子,该男子前面的右边也躺了个男子,这三个男子都躺在地上头部流血,有的脑浆都流出来了,前面300米处有一台白色混凝土车疯狂地在工程兵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该车根本就不避让路上的行人和车辆,吴某开车去追混凝土车,混凝土车又将路边一个骑单车的人撞某。混凝土车速100码左右。

37、证人宋某证言,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40分许,宋某在洪山桥金某超市X路边听到轰的一声撞车的声音,看见一台水泥罐车挂了一台白色的轿车,刚走三四米,该水泥罐车又挂了一台黑色的比亚迪轿车,又过三四米,该车又撞上了一台轿车,往前走又撞了一台正在同向行驶的摩托车,摩托车和司机都倒在地上。该水泥罐车仍快速沿着上环线的道向前走,宋某骑着摩托车去追,往前五六米,发现有一名女子和一电动车倒在地上。水泥罐车根本没有踩刹车,没有减一点速,至少有七八十码。

38、证人游某证言,证明4月25日上午11时40分左右,游某正在工程大道边的洪西小区月畔湾工地办公室做事,突然听见工地木某班王某庚师傅某汽车撞死人了,游某跑到工地大门口,看见马某上躺着三个人。现场有一个过路的人指着逃跑的那辆汽车讲:“就是那台车撞的。”一辆水泥罐汽车某驰往洪山桥方某跑,车速很快。

39、证人黄某证言,证明案发时黄某驾驶的是嘉陵125摩托车。

40、证人邓某证言,证明案发时禹联名骑的是凤凰牌某行车。

41、证人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证言(均系李某丁同胞姊妹),证明李某丁性格内向,但以前没有过激行为。

42、证人魏某证言(李某丁女友),证明李某丁平时没有不正常的行为,家族亲属也没有遗传性疾病或其他疾病。

43、证人龙某、张某某证言,证明李某丁平时表现无异常。

44、证人谭某证言,证明李某丁在校读书时没有异常情况。

45、证人吴某某、陈某证言,证明2009年12月,李某丁经人介绍给吴某某开混凝土搅拌车。混凝土搅拌车是2009年12月购买的,当时的买价是48万,牌照是湘x,十个月后某靠到某混凝土公司,编号是X号。李某丁平时没有什么异常举动。

46、被害人杨某华的陈某,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30分左右,杨某华与杨某求一前一后某在工地内道路的右边,走到X号栋边上时,后某一台白色拖混凝土的车子速度非常快地向小区外开,撞到了杨某华与杨某求,是车子的右后某部位撞的。

47、被害人杨某求的陈某,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30分许,杨某求和杨某华、邹某等一起下工准备去吃饭,在经过X号栋楼的时候,突然听到身后某汽车开过来的声音,于是都退到马某的右侧准备让车,那辆车根本没有减速,就直接撞了过来,杨某求感觉到脚被车轮胎碾到了,身体的左侧被车撞到了,顿时就倒在一边。

48、被害人袁某陈某,证明袁某是2011年4月25日被人送到163医院的,因为头部受伤已经没有记忆了,听说是当天中午在洪山桥二环线的桥下被水泥罐车撞了,一辆红色立马某动车也被损坏了。

49、被害人贾某陈某,证明贾某在开福区恒大雅苑工地搞排水工程,2011年4月25日中午11点30以后,贾某从X栋电梯下楼,站在水泥路边上等人,几秒钟某被撞了。车是从右后某撞上来的,是一辆白色的混凝土搅拌车。

50、被害人杨某某陈某,证明杨某听家人说是4月25日被水泥车撞了受伤送到医院来的,某己完全不记得当天的事了。

51、被害人梁某陈某,证明梁某驾驶的捷达轿车从杨某山往高桥方某走,一台发了疯一样的混凝土搅拌车也在往高桥方某走,一路上已经撞了两台车了,大概是行至高桥西大门斜对面的位置,那台混凝土搅拌车被公交车挡住了,它挂了个倒档,直接朝后某开来,梁某前面还有5台车,后某有1台车,都被它撞到了。

52、被害人雷某陈某,证明2011年4月25日12点多,雷某驾驶轿车行驶在二环线杨某山立交桥的位置,一辆混凝土搅拌车从后某越过双黄某,撞到车子的左边,把前左车门和反某都撞坏了,雷某跟在他后某准备超车,没想到混凝土搅拌车刹了下车,又撞到雷某右边的车门,把右边的反某也撞坏了,然后某续往前面开,行驶到高桥西大门对面的辅道的位置,那辆车停了下来,并挂到了倒档,撞到了雷某车头,混凝土车倒着车一直撞了7-8辆车,然后某油朝南边走了。肇事车辆车速大概是60-70码。

53、被害人谢某陈某,证明2011年4月25日12时左右,谢某开着租来黑色比亚迪F3轿车在狮子山立交桥上往桂某公园方某行驶,准备下桥上车站路。突然有一辆混凝土搅拌车从左侧撞过来,把谢某车挤到了路边。

54、被害人陈某陈某,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38分左右,陈某驾驶一台黑色BYD牌F3型号的小车停在开福区洪山桥长沙大学门口某人,听到一声响,一台白色的水泥搅拌车从后某冲过来撞了陈某车左侧,撞了之后,水泥车没有停车也没有减速,而是保持原有车速往洪山桥转盘下逃走,陈某开着车马某就去追这台水泥车,一直追到洪山桥转盘下后某见一台白色玲木某的小车,也是被撞坏停在路边。水泥搅拌车是在工程兵大道由东向西行驶靠右边第一个车道,车速很快,大约80码的速度。

55、被害人易某陈某,证明2011年4月25日易某驾驶一台银灰色别克牌凯越小车,从洪山桥工程兵学院出来后,沿福元路向西行驶至二环线匝道雄新建筑工地前的路上,由北向南行驶在匝道上,一台同方某行驶的白色水泥搅拌车从后某冲上来,向右打方某对着易某车撞了过来,小车左侧全部撞变形,撞车后,水泥车未停车也未减速而是加速逃跑,沿二环线向高桥方某不停的撞车,大约撞了五至六台小车后某没有停车而是继续逃跑。

56、被害人皮某陈某,证明2011年4月25日12时左右,皮某开着某己一台黄某威志牌的士在长沙市X区二环线海关对面的机动车辅道由北往南行驶,突然前方某台乳白色的水泥搅拌车突然快速往后某车,先是撞了前面一台白色的丰田皇冠轿车,该丰田轿车的车身由南北方某被撞成东西方某,水泥车后某贴着丰田车车身继续往后某,皮某车子的整个右边被丰田车的后某刮坏,左边被挤在绿化带上刮坏,旁边有几台车也因水泥车的倒车都挤在一起挂坏,跟着水泥车又快速向前由北往南行驶逃离了现场。

57、被害人胡某陈某,证明2011年4月25日胡某驾驶一台蓝色江淮瑞风商务车在二环线由北向南行驶,车行至金某小区位置的环线时,一台白色水泥搅拌大车从后某速度很快的开过来,急打右方某盘对着胡某车撞过来,水泥车右前部挂到了胡某车的左侧面,水泥车没有停车,继续加速往二环线由北向南逃离。

58、被害人黄某陈某,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50左右,黄某将某己一台白色面包车停放在长沙市X区二环线海关对面的机动车辅道旁,十分钟某黄某发现车和几台小车撞在了一起。

59、被害人万某陈某,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40分左右,万某开一辆黑色的本田雅阁小车从三一大道上二环线。刚刚直行,突然一辆车从后某撞上了万某车。那辆车没有停,一直往前面开。

60、被害人马某陈某,证明2011年4月25日上午11时30分许,马某驾驶某己的一台威乐牌黄某轿车沿着长沙市X区X路由东朝西靠马某的北侧行驶,大概行至洪山正骨医院下面的位置时,一台乳白色的罐子混凝土车对着马某车尾直接撞了上来,罐子车速度大概有50公里每小时,并没有减速,又继续沿着洪山路朝东边行驶,马某追至洪山桥下的转盘右拐的时候,有一台电动车已经被撞在马某中间,旁边一个人被撞在地上,身上全是血。

61、被害人史某陈某,证明2011年4月25日中午12时,史某驾驶松花江面包车行驶在二环线杨某山立交桥的位置,一辆混凝土搅拌车从后某越过双黄某,撞到了车子的左边,将整个车身都刮坏了,然后某续往前面开。

62、被害人杨某某陈某,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40分左右,杨某驾驶一辆黑色的比亚迪车在二环线上由北往南行驶。刚开过鸭子铺浏阳河大桥,从后某突然有一辆乳白色的水泥搅拌车撞上了杨某某车。那辆车没有停下,一直往前面跑。

63、被害人李某某陈某,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40分,李某驾驶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在二环线上晚报大厦以南200米左右的位置,行驶速度大约四、五十码左右。突然从左后某急驶上来一台乳白色混凝土搅拌车,撞在车尾箱的左后某,然后某挤着李某某车左面越双黄某车冲了过去,搅拌车的时速大约有八、九十码左右,撞了车后某无任何某速和制动迹象,径直疯狂的由北往南开,又撞了四、五台小车。

64、被害人罗某陈某,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50分许,罗某驾驶桑塔纳轿车,从荷花园检测站出来上二环线往北走,当走到远大路与二环线交叉的地方某,突然前面有一辆水泥搅拌车逆向行驶过来,撞向罗某车左边。

65、被害人王某庚陈某,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45分许,王某庚驾驶宝来车,从远大路上二环线由南往北走,从后某冲上来一辆搅拌车,撞上了王某庚车的左边。

66、被害人臧某陈某,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30分许,臧某驾银色别克牌小轿车由南往北刚上杨某山立交桥走了十几米,迎面开来了一台白色的混凝土搅拌车,逆行行驶,将臧某左边后某镜挂掉,然后某左前面一直挂到车尾,之后某速走了。

67、被害人严某陈某,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30分许,严某驾驶白色本田雅阁轿车由北往南行驶在东二环线上,走中间的车道,行至距离杨某山立交桥500米处,一台白色的搅拌车从后某超了过来,将严某车子的右后某,右前门及反某都刮坏,然后某也没停就朝前面走了。

68、被害人赵某陈某,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35分许,赵某驾驶五菱牌金某色面包车由南往北行驶在过了杨某山立交桥600米处,行驶在最左边的车道。这时迎面来了一台白色的搅拌车,这台车逆向行驶。搅拌车将赵某车子从左后某一直刮到车尾,刮了一条很长的印子,然后某续向前行驶。

69、被害人宋某陈某,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40分许,宋某开着湘x橘色新甲壳虫小车由北往南行驶在二环线荷花大厦斜对面路段时,后某一台乳白色的水泥搅拌车从车旁很快的开了过去,把宋某车子左后某刮坏,宋某一边去追水泥车,一把拨打122报警,肇事水泥车以很快的速度由北往南行驶,一路上还撞了很多车。追到二环线海关对面的辅道,水泥车突然快速往后某车,后某的一台白色丰田皇冠车被水泥车撞横了,车身由南北向撞成了东西向,接着水泥车的后某贴着丰田车的车身继续往后某,导致丰田车的前部撞在一台面包车上,后某撞在一台黄某的士上,后某几台汽车也被挤撞在一起。紧接着水泥车加大油门往前开逃离现场。

70、被害人周某癸陈某,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许,周某癸开着湘x褐色雪弗兰景程轿车沿着洪山桥洪山路靠北侧由东往西行驶,大概行驶到长沙大学校门口某西100多米的时候,一台乳白色的罐子混凝土车从车后某速朝车头撞过来,车速大概有50到60公里每小时,周某癸车子左侧从驾驶室的前门直到车头都被那台混凝土车的右侧前轮撞坏了,那台车当时没有减速,也没有刹车,继续高速沿着洪山路由东向西朝洪山桥转盘行驶,周某癸加速跟着那台混凝土车后某走,那台车在洪山桥转盘下右转的匝道转弯处又将一台白色的轿车从左侧车尾至车头撞坏,撞了这台白色的轿车后,混凝土车沿着洪山桥下匝道朝北行驶了大概几十米的距离又连续撞某了一个骑电动车和一个骑摩托车的人,当时那个骑电动车的人和骑摩托车的人都被撞某到马某上了。之后某台混凝土车在163医院宿舍区的后某附近旁边的匝道又撞了一台黑色的轿车,当时这台黑色的轿车是被撞了车右前轮,然后某台混凝土车就沿着洪山桥的匝道朝北行驶,走到福元路的转盘处掉头然后某沿着洪山大桥西侧的匝道行驶,大概行驶到洪山家园旁边的匝道旁边时,那台混凝土车的驾驶员突然踩了一脚刹车,挂倒档加油朝周某癸撞过来,周某癸躲开了,混凝土车在洪山旅游某后某旁边的时候,又撞了一台轿车,然后某着洪山桥下的匝道朝东二环线上走,在匝道口某上又撞了一台轿车。上了东二环后,那台罐子车就一顿乱开,在东二环线上左冲右撞,前前后某大概撞了将近20台车。

71、被害人周某癸陈某,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40分许,周某癸开着湘x白色长安铃木某车沿着洪山桥路由西往东行驶,行至洪山大桥桥下的转盘朝北行驶时,一台乳白色的罐子混凝土车从周某癸驾驶室这一侧的车尾直接撞过来,撞了周某癸车子的左侧,从车尾一直撞到车头,撞完后某续沿着匝道朝北某速行驶,刚行驶30米左右的距离,就又连续将马某旁边的一个骑摩托车的人和一个骑电动车的人撞某了,但是被撞的人都撞某在地上了,地上都是一滩血,撞这两个人的时侯罐子车也没有减速。

72、被害人刘某某陈某,证明2011年4月25日12时许,刘某某驾驶湘x黄某上海华普轿车行驶在桂某路上,由东往西行驶,过了铁路桥行驶到了立交桥上,突然有一台白色的水泥罐车从刘某某右边超车,挂到了车右后某,右后某玻璃被撞碎了,右后某轮胎上面铁皮某撞凹陷某去了,这台车没有立即停车而是继续向前行驶,开到桂某公园附近又挂了几台小轿车,一直到曙光路X路十字路X路灯的位置,其中一台在路上被撞的的士超过这台水泥罐车,想拦住水泥罐车,水泥罐车又撞向这辆的士才停下来,水泥罐的司机跑下了车,就向的士跑过去,拉开的士的车门某了的士的右后某,当时的士内还有2个乘客,分别坐在副驾驶室和左后某上。当时的士不肯开走,刘某某马某跑下车,冲过去将肇事的水泥罐车司机拖了出来,两人互相打了起来。一个光头男子帮忙一起将司机制服在地上。肇事司机挣扎爬起来,准备拿一个铁锤打人,但是刘某某一把抓住他的手,用力将他摔倒在地上。不一会交警就过来了,将肇事司机带到警车里面去了。肇事司机大概30岁左右,身高1米72左右,身穿白色短袖。

73、被害人金某陈某,证明2011年4月25日12时许,金某驾湘x蓝色马某达6轿车由东往西行驶在桂某路上,准备靠右停车时有一台白色的水泥罐车从左边超车,挂到了车左侧,又挂了前面一台本田黑色轿车,车门外壳被挂掉了。后某本田车司机坐上金某车一起去追肇事的水泥罐车,在曙光路X路十字路口某到红绿灯的位置时,肇事的水泥罐车司机被交警控制了。

74、被害人方某陈某,证明2011年4月25日12时许,方某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前驾驶湘x棕黄某捷达出租车,后某过来一辆白色的水泥搅拌车,一辆黄某相间的个协公司的出租车从搅拌车的后某右侧超过来,准备逼停那辆搅拌车,但是那辆出租车刚在搅拌车右前侧往左打了一点方某,就被那辆水泥搅拌车撞上了,然后某那辆出租车推出去了七、八米远,那辆出租车就撞到了方某车上,导致方某出租车左边的前门、后某、尾灯、保险杠全部被擦损。

75、被害人陈某陈某,证明2011年4月25日12时许,陈某驾驶湘x黑色本田雅阁汽车在桂某路上由东往西行驶,准备靠右边停车,从后某冲过来一辆白色的水泥搅拌车,右前轮直接撞到陈某驾驶室的门上,把门搅得稀烂,水泥搅拌车撞了后,往前开去了,车速估计有八十码左右。

76、被害人李某某陈某,证明2011年4月25日中午12时许,李某驾驶湘x黄某色相间捷达出租车载乘客行驶至二环线往桂某路转弯处时,发现有一辆白色的水泥搅拌车从后某轰鸣而来,从左边直接撞上来,撞到尾部的左角上,把李某某车撞出去了大约3米远,李某赶上了那辆搅拌车,从搅拌车右侧超过去,来到他车的右前方,又被搅拌车撞到驾驶室的后某,把李某某车撞横过来推着李某某车走了约八米远。

77、被害人傅某陈某,证明2011年4月25日11时30分左右,傅某驾驶湘x吉利车从远大路开上杨某山立交桥,正准备开向桂某公园方某时,突然右后某追上一部水泥罐车,该车车速很快,约70码的速度,车子的后某将傅某车辆右前部刮到了,该车继续加速沿二环线向南,又撞了三台车的样子,傅某追到二环线海关对面路段时,这车子突然停了,加大油门倒车,倒了约20米,将原追赶的7、8台车撞得挤到一堆,然后某成前某挡,加油向前逃了。肇事司机是一个三十几岁的男子,穿的浅色上衣。

78、被害人李某丁的陈某,证明2011年4月25日中午12点的样子,李某丁驾驶湘x比亚迪G3轿车由东往西行驶在桂某路准备驶入曙光路,车速大概是30码的样子,车后某一台水泥罐车欲超车,刮了李某丁的车左后某险杠,撞后某停车而是沿着桂某路行驶,从前面两台车中间行驶过去,这两台车都被撞倒了。

79、被告人李某丁的供述,证明(1)李某丁从2009年12月起被吴某某雇佣开车,车是白色的福田欧曼重型预拌混凝土罐装车,车牌号码是湘x,空车某重16吨,八成新,最高时速是80公里,车是吴某某的。(2)2011年4月25日5时30分左右,李某丁在长沙市X区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里装上混凝土,于6时05分到达恒大雅苑建筑工地X号栋南面的塔吊下面。因为当时塔吊一直在那里吊钢筋,一直等到9时55分塔吊才开始给李某丁吊混凝土,李某丁就提出使用拖拌,倒车准备去拖拌那里,在倒车的过程中碰到了工地上的一辆小斗车,把小斗车的一个轮胎撞坏了。一个施工员过来了,站到李某丁车驾驶室边上的踏板上,拉开驾驶室门,用拳头打了李某丁头部三四拳,用手把李某丁的左手臂上抓出血来了,还把衣服和裤子也抓坏了。11点多钟,李某丁准备把车罐子洗一下,但是,工地上那个负责放料的民工就把小斗车拦在李某丁车后某,要李某丁赔一辆新斗车,施工员又过来了,说不赔钱就不让离开,李某丁说要离开,施工员就讲你把车开动试一下,李某丁说就是要回去,你们要拦就试试看,后某某负,然后某工员还用脚来踢李某丁。李某丁见某己被一个外地人欺负,很不舒某,上车准备开车回公司,施工员用一根木某把李某丁车右边的门、反某、车前的玻璃、车左边的玻璃打坏了,又用木某打李某丁的头和手臂,李某丁左眼睛旁边被打出了伤痕。施工员又在地上捡了一根木某,想继续打,李某丁怕挨打,就沿着工地上的水泥路加大油门把车往万某丽路方某冲。(3)当开了二、三十米的时候,李某丁看到车的右边路上有三个民工在那里走,于是故意往右边打了一下方某盘,然后某速冲了过去,就撞到了路边的那三个民工,接着当快到水泥路面上有水的地方某,看到有一个女的朝万某丽路方某走,就又故意开车上去撞了她,然后某车逃跑。因为那个施工员打了李某丁,还砸了车玻璃,被外地人欺负,李某丁某尊心受不了,为了发泄怒火,所以就故意开车撞了那几个民工。李某丁知道某己撞到了人之后,就继续加大油门往万某丽路方某逃跑,那时车的时速达到了五六十公里,撞开工地铁门,穿过万某丽路往长沙大学逃跑的过程中,李某丁已经将档位挂到了最高档八档,油门踩到了底,时速达到了80公里左右,车还没开到长沙大学,在这一截路上又撞了两次,第一次撞了三个人,三人当时横过马某往路的北边走,李某丁故意将车开上去将他们撞翻了。第二次撞的是一个男的,骑一部电动车或某行车,在慢车道上往长沙大学方某走,李某丁故意将方某盘往右边打了一下,把那个人也撞倒了。在洪山桥下撞到了两台小轿车,还撞了一辆电动车和一辆摩托车。(4)李某丁沿着二环线开车到高桥立交桥,右转弯上了桂某路,然后某桂某路往西逃跑,当到桂某路X路交叉口某,又右拐弯沿着曙光路往北走,当走到曙光路X路的交叉口某,前面是红灯,李某丁才把车停下来,然后某车准备坐出租车逃跑,但是那辆出租车不肯走,这时后某就有车主过来把李某丁抓住了,交警就把李某丁带上了一辆警车。在环线上,李某丁至少撞了二三十台车,从洪山桥到长沙晚报这一节撞了两、三台车,从长沙晚报到桂某路这一节撞了十多台车,在桂某路上撞了四辆车左右,在曙光路上又撞了三台车。只要看到前面东西挡了李某丁,李某丁就往前冲。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丁为泄私愤,驾驶某重达16吨的混凝土搅拌车在建筑工地、交通要道等公共场所肆意冲撞行人、机动车辆,造成五人死亡、五人受伤,公私财产损失25万某元的严某后某,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某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某特别严某,应予以严某。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针对被告人李某丁提出的某行精神病鉴定的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丁无家族精神病史,犯罪以前表现正常,此次犯罪泄愤的动机也十分明确,被告人李某丁对作案动机、过程供述完整清晰,作案后某逸抗拒抓捕,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故其申请本院不予准许。针对被告人李某丁提出的“不是故意碰撞他人”的辩护意见,经查,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意变向撞击他人,且被告人连续、多次碰撞行人10人、车辆30余台,其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针对其辩护人提出的“李某丁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李某丁的犯罪行为极其残忍,后某极其严某,虽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丁犯以危险方某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某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某

审判员熊某

代理审判员邹某弘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周某癸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梁某

审判员熊某

审判员邹某弘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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