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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贪污案

时间:2000-12-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资刑终字第50号

四川省资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0)资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63年10月4日,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大专文某,系安岳县X镇企业管理局干部兼任安岳县X镇建设办公室出纳,家住(略)。因本案于2000年4月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安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00年9月5日作出(2000)安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1996年至1997年,安岳县X镇政府进行城镇开发,3次向周礼镇X村X社征用土地,欠该社征地款和补偿费(略)元。1998年被告人王某某担任周礼镇城镇建设办公室出纳员。1998年9月30日柳塘村X社社长文某庆等人到城建办收征地款,被告人王某某填制了一张祖福路街道及建房用地征地款(略)元的支出凭单。同年10月7日,王某某将支出凭单交镇长杨某丁市签,杨某字同意并要求该社拿出分配方案后才付此款。次日,王某某去中国农业银行安岳县分行周礼营业所从周礼办事处(略)帐户上取款(略)元,以13社社长文某庆的名义存入该营业所储蓄专柜,户头号为(略)。1998年12月22日,13社村民代表将处理征地款的分配方案拿出来找周礼镇政府要求付款。次日,周礼镇城建办主任杨某荣在不知道出纳王某某已填制了支出凭单并已交领导审签的情况下,按照征地协议当着王某某和13社村民代表填制:1公路征地费(略)元;2街道建房征地费(略)元;3街道建房加宽三米征地费(略)元;4街道建房征地5.06亩的青苗、果树补偿费2621元,四张支付凭证,共计金额(略)元,领款人文某庆、李某某、马某某在四张支付凭单上签字后,杨某荣将凭单交给出纳王某某、王某存入营业所储蓄专柜的户头号为(略),金额为(略)元的存单交给了13社村民代表。1999年1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将杨某荣填制的四张支出凭单交新任镇长樊某某作了审签。1999年初,王某某将1998年9月30日自制的(略)元的支出凭单连同杨某荣填制的四张支出凭单一并交会计入帐,会计发现1998年9月30日制的支出凭单上无领款人签字,王某某便找13社社长文某庆在领款人栏签名后,交会计入帐进行了报销,从而重报支出(略)元。

原判认为,被告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兼任周礼镇城建办出纳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重报支出(略)元进行侵吞,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遂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其没有贪污故意,重复报帐是由于工作上疏忽大意、过失造成,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某某于1999年初利用兼任周礼镇城建办公室出纳的便利,重复报帐,侵吞公款(略)元的事实是正确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1.主体资格的证据:(1)安岳县X镇企业局(1992)X号文某、(1995)X号文某;(2)安岳县人事局安人发(1997)X号文某;(3)周礼镇城建办证明,以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从1992年10月被聘为乡镇企业办会计、统计人员。1997年3月被安岳县人事局录用为国家干部。1998年2月兼任周礼镇城建办出纳员工作。

2.重报支出的证据:

(1)支出凭单、记帐凭证、会计帐据、现金月(旬)结报单,以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将五张支出凭单交会计入帐报销,会计已从出纳的现金库存中减去了重报的(略)元作支出报销了。

(2)证人文某某、李某某、马某某、蒋某甲、蒋某乙银的证词:证明周礼镇城建办征用了柳塘村X社土地,应付征地费、补偿费(略)元而未付,研究出分配方案后于1998年12月23日到周礼镇镇政府去领款,由城建办主任杨某荣填制了四张支出凭单计(略)元,当时王某某在场。文某庆、李某某等人在四张支出凭单上签名后,由王某某拿着四张支出凭单,带文某庆等人到信用社专柜将专户存款(略)元的存款手续交给了13社的领款人。领款后的一天王某某又找到文某庆在一张金额为(略)元的支出凭单上签了字。

(3)证人杨某丙、杨某丁、樊某某、陈某品的证词:证明付柳塘村X社的征地费金额是1998年下半年周礼镇镇领导和杨某荣、王某某等人共同研究确定的(略)元。杨某荣制四张支出凭单时王某某在场,填好后王某某将款付给柳塘村X社,只付了这一次款。1998年10月7日和1999年1月15日,由出纳王某某将一张金额为(略)元和四张合计金额为(略)元的支出凭单分别交领导杨某样、樊某某进行审签。

3.对王某某库存盘存的证据:

(1)出纳库存现金清理记录;

(2)1999年11月5日会计与出纳现金结帐单、出纳现金登记帐、未登入出纳现金帐、扣押物品清单中收入凭据、盘存记录中说明项、扣押物品清单及证人杨某戊、蒋某己、唐某某、刘某某、肖某某、郭某的证词、凭据:以证明结帐单记载本期结存(略).28元,盘存当期收入(略).39元,扣押物品清单中当期收入(略).93元,盘存记录中计收入(略)元,四项总计收入(略).60元;

(3)出纳日记帐、未登记入日记帐单据、扣押凭据、证人李某奎、证人唐某国、刘某某的证词:以证明2000年3月30日盘存从出纳日记帐统计支出(略).76元,未登入日记帐支出凭据计支出(略).72元,侦查中搜查出的支出据计支出(略).06元,无支出据而有领款人证实的支出计2166.72元,四项合计支出(略)元;

(4)存折、财政专户存款、扣押物品清单:以证明存折上余额474.63元、专户存款余额(略).08元,从王某某保险柜中搜出现金(略)元,三笔合计现金(略).71元。上述证据表明被告人王某某帐上多出(略).66元,而其还有现金(略).71元,故实际多出(略).37元。

4.被告人王某某在供述中承认重报了支出(略)元,但辩称是工作失误造成。在被问及差款去向时王某某供称99年还基金会贷款利息4000元,99年9月自己装修房子用了6000元,平时日常生活开支、人情往来用了一、两万,公务开支用了(略)余元,其余就不清楚了。

上述证据表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最初是没有贪污故意的,其犯意的产生是在杨某荣填制四张支出凭证后,而此时负责审签的领导已由原镇长杨某丁换为新镇长樊某某,王某某正是趁新老交替之机混水摸鱼,重复报帐,且在重复报帐后陆续从自己掌握的现金中拿出4000无偿还贷款利息,用了6000元作房屋装修,另外平常生活开支、人情往来又用了一、两万元。如其仅是工作失误导致重复报帐,那不可能正好在重复报帐后将公款拿出自己使用,由此可见重报(略)元是王某某故意贪污而不是工作失误。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兼任周礼镇城建办出纳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重报支出(略)元进行侵吞,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上诉人王某某关于其没有贪污故意,重报帐是工作失误造成的上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正

审判员李某兵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邵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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