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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生产、销某有毒、有害食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孟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某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八一、刘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自2010年以来,先后两次在行××的“永建”养猪协作中心购买“瘦肉精”2千克,作为饲料添加剂持续饲养生猪70余头,并以8万元的价格予以销某。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某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请求对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张某先后两次在行××的“永建”养猪协作中心购买“瘦肉精”2千克,作为饲料添加剂持续饲养生猪70余头,并以8万元的价格予以销某。2011年3月15日,被告人张某被央视媒体曝光。2011年3月16日,河南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被告人张某的存栏生猪抽样检验含有盐酸克伦特罗,判定为不合格。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我是2002年7月份开始经营猪场的。我在喂猪过程中,在猪饲料里添加了一种叫盐酸克仑特罗的药物,是一种粉状、白色的物质,一般我们都说它叫“瘦肉精”或者叫激素。添了这种东西后,猪长的体形好,瘦肉多,价钱高些好卖。我是去年春天开始往饲料里添加“瘦肉精”的,但到去年冬天就停了。我是从钱唐村口永健兽药门市部里买的,这个门市部的老板叫卓××,他妻子叫菊红,一共在他的店里买过两次,一次买一袋,一袋一千克,二百元钱一袋,他的标价是二百二十元。我知道这种东西不能用多,用多的话猪体内残留的有害物质会越多。我的猪都是通过一些猪经纪卖出去的,具体卖到什么地方了不清楚。我去年一共卖了一百一十头左右的猪。其中有七十多头分了三次通过卓××卖出去的,剩下的都是通过其它的经纪人卖出去的。另外加精猪比不加精的猪一头能多卖一、二十块钱。加了“瘦肉精”的猪一共七十余头,价钱我记得不太清,第一次是5.25元每斤,第二次是6元每斤,这些猪的价格比没有喂过“瘦肉精”的每斤要贵一毛多。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行××的证言,我的永健养猪协作中心卖有“瘦肉精”。2010年7、8月份的时候,张某打电话问我要“瘦肉精”,我就骑摩托车给他送了一袋(一公斤)。

2、证人卓××的证言,我收过张某三次猪,具体时间我记不太清楚了,一共收了张某大约70头左右的猪,张某的猪喂过“瘦肉精”,是张某告诉我的,我凭经验判断应该加过“瘦肉精”。

3、证人于××的证言,证明该认识张某、行××、卓××,给张某送过一次饲料,但未送过其他东西。

4、证人陈××(张某妻子)的证言,证明该丈夫喂猪有五、六年,自己没有喂过“瘦肉精”,也不知道啥是“瘦肉精”及对十头喂有“瘦肉精”的生猪的捕杀情况。

5、证人陈××的证言,证明对张某猪场的十头喂有“瘦肉精”的生猪的捕杀情况。

三、鉴定结论:河南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检验报告一份,证明被告人张某养殖场的猪尿液中盐酸克仑特罗项目不符合标准,判定不合格。

四、视听资料:照片、光盘,证明被告人的猪场及被央视曝光的事实。

五、书证: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的年龄;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张某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情况;搜查笔录,证明对被告人张某猪场的搜查情况;孟州市畜牧局证明及捕杀现场记录,证明被告人张某的十头猪被无害化处理;孟州市畜牧局证明,证明该局未对被告人张某作过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盐酸克伦特罗等(“瘦肉精”)是国家禁止用于喂养生猪的药品,明知人食用喂养“瘦肉精”的生猪对人体有害,但为牟取利益,购买“瘦肉精”、销某喂养“瘦肉精”的生猪,被告人的行为对我国的食品安全、人民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威胁,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某有毒、有害食品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某、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某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12年3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杜新民

审判员杜彦萍

审判员赵志刚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郭艳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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