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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失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女。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男。

法定代理人许某,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丙,女。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万里集团焦作天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立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孙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许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失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博爱县人民法院(2010)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博爱县人民法院(2010)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博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毛富中

审判员刘某功

审判员胡永平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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