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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杜某拖欠赔偿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升,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

被告张某,女,1970年生,汉族。

被告杜某,男,1969年生,汉族。

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杜某拖欠赔偿款纠纷一案,由原告于2011年5月12日诉某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7月7日由审判员胡正祥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全权代理人程升到庭参加了诉某。被告张某、杜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我因劝架被被告女儿男朋友持刀将原告捅伤,后被告的女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人民法院审判时,原告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某,被告张某作为杜某纹的法定代理人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向原告赔偿人民币x元,当时付款x元,余款于2009年5月付清,并向我出示了欠条一张,后被告未有按约定的时间支付下欠的赔偿款,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被告违背了诚信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作侵权人的法定代理人,应负清偿责任。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某,请求依法支付,并支付逾期的利息,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被告张某未到庭应诉某提供答辩。

被告杜某未到庭应诉某提供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5日夜二被告的女儿杜某纹与原告的女朋友张某晶发生口角,杜某纹纠集男朋友蒋耀龙等人在信阳市文化宫步行街殴打张某晶,蒋耀龙并持刀将原告田某胸部捅伤,经法医鉴定,原告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后杜某纹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移送本院审判时,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某,在本院主持下,被告张某作为杜某纹的法定代理人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张某赔偿原告人民币x元,协议签订之日支付x元,剩余x元于2009年5月付清。并由被告张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未按约定日期支付x元剩余款,原告多次催要款无果,诉某本院,请求依法支付,并请求支付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杜某系夫妻关系,又是侵权人杜某纹的法定监护人,在原告提起的附带民事诉某中,与原告方达成了赔偿协议,除已付赔偿款外,下欠款x元,并向原告出示了欠条,并约定付款日期,事实清楚,有据为凭。原告请求付款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而原告请求支付逾期的利息,欠条上虽没有约定,但约定有还款日期,应从被告承诺的还款之日起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杜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田某赔偿款x元(从2009年5月份起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某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后次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上诉某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胡正祥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黄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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