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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请人范XX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其(原告)与岳阳市XX印刷有限公司(被告)债务纠纷民事判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10)岳中确字第X号

确认审请人范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岳阳市国税局巴陵分局退休干部,住该局宿舍。

确认审请人范XX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其(原告)与岳阳市XX印刷有限公司(被告)债务纠纷民事判决一案时,未履行法定职责,消极不作为,致使其债权至今未实现的行为违法,向本院提出确认申请。

确认申请人范XX诉称,岳阳市XX印刷有限公司欠其x.00元的事实已于1999年经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以(1999)岳楼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予以确认。2000年3月10日,范XX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岳阳市XX印刷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但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消极不作为,不仅没有将其债务执行到位,反而裁定中止执行,并且没有将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及时送达给本人。2007年,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岳阳市XX印刷有限公司的财产时,确认申请人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该院也没有恢复执行,致使其债权没能实现。现在岳阳XX印刷有限公司已不存在,其债权将永不能实现了。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的这种消极不作为的行为依法应当确认为违法。

本院查明,1999年,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1999)岳楼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岳阳市XX印刷有限公司偿还确认申请人范XX欠款及利息共计x.00元。2000年3月10日,范XX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判决,并提供了岳阳XX印刷有限公司的有关财产情况,该院已立案受理,案件承办人根据确认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到被执行人岳阳市XX印刷有限公司财产所在地洛王藕塘坡察看了财产情况,但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却以查明岳阳XX印刷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00年10月30日作出(2000)岳楼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该院(1999)岳楼法民字第X号民事判决。2007年,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置岳阳市XX印刷有限公司的财产时,确认申请人范XX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该院没有恢复执行。现岳阳XX印刷有限公司现已不复存在,确认申请人范XX的债权亦无实现的可能。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1999)岳楼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是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在确认申请人范XX已提供被执行人岳阳市XX印刷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并且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没有认真、正确的履行其职责,给确认申请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确认申请人范XX与岳阳市XX印刷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民事判决一案过程中,在被执行人岳阳市XX印刷有限公司确有财产可供执行,而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拖延不执行,和不及时恢复执行,给确认申请人范XX造成损害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审判长贺志平

审判员陈子

审判员李明霞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卢湘平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违法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十一条被申请确认的案件在原审判、执行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

……

(十)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一)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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