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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乙与侯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侯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杨某乙诉被告侯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之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乙诉称:2010年9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租房转让协议一份,内容为:一、被告侯某转让文惠街原东尼理发店门面,包含9月—12月部分房屋租金及转让费共计贰万元。二、原告杨某乙于2010年9月7日先交定金贰仟元整,下余款于约定的转让之日2010年9月18日一次性付清,被告应于2010年9月18日搬出。至2010年9月18日,被告侯某不履行合同约定,经110出警调解,双方商定被告于2010年10月6日搬出,如不履约,被告侯某自愿双倍赔偿原告杨某乙定金。至2010年10月6日,被告拒不搬迁,也不偿还定金。请求判令被告侯某依法赔偿原告杨某乙双倍定金4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侯某未到庭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2010年9月7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双方约定了定金和合同履行时间。2、2010年9月18日签订的协定一份。证明被告侯某未按照原协议时间履行合同义务,随后双方达成新协议,原告杨某乙给被告侯某合理的宽限期限,被告侯某承诺到期若再不履行,愿意双倍返还定金给原告杨某乙。3、2008年12月1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一份。证明被告侯某实际上无权转租该房屋;侯某身份证号为(略)X。4、郑春凤申请一份。证明郑春凤愿意放弃在此次诉讼中的权利。

本院对原告方出示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1、2010年9月7日的租房转让协议,有原被告双方的签字,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并确认原告杨某乙付给被告侯某2000元订金这一事实。2、2010年9月18日被告侯某所写的“协定”中,侯某承诺若不履约,双倍返还定金给原告杨某乙,被告侯某已认可原告原交订金为定金,对这一协定,本院予以确认。3、2008年12月13日的房屋出租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侯某不得将房屋租赁给第三人或与第三人互换,且该侯某的身份证号码为(略)X,该协议本院予以确认。4、对于郑春凤的申请,协议中虽有郑春凤签名,但郑春凤愿意放弃在此次诉讼中的权利,该申请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0年9月7日,被告侯某与原告杨某乙签订租房转让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现承租文汇街门面房(东尼烫染店),转让费用贰万元整(x元整),内含房租至2010年12月13日。今先交订金贰仟元整(2000元整),剩余壹万捌仟元整(x元整)于转让当日一次性付清,原租户东尼染烫造型店也于当日(9月18日)搬离。另东尼染烫造型老板于2010年9月10日将合同交于(与)现承租人。承租方:郑春凤、杨某乙转让、出租方:侯某2010年9月7日。

2010年9月18日当天,被告侯某未按约定搬离,双方发生争执,在“110”调解下,侯某向原告出具“协定”一份,主要内容为:经110警官调解,双方商定侯某于2010年10月6日前必须搬走,将房屋准时交于甲方,保证不再改变。如不能履约,侯某将甲方定金双倍返还给甲方杨某乙。侯某2010年9月18日。到期后,被告侯某仍未履约,双方发生纠纷,原告提起诉讼。

另查,被告侯某与原房主的房屋租赁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侯某无权转租该房屋。

本院认为:合同应当履行。被告侯某未按约定搬出并交付房屋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当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责任。原告杨某乙要求被告侯某依约双倍返还定金4000元,合法有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杨某乙定金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侯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正勤

代理审判员赵瑞

人民陪审员韩华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亚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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