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金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汪某乙,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固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符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汪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29日4时许,金某驾某皖x-皖x挂重型车,沿31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固始县X村路段,超越周某虎驾某的无号牌农用三轮车时发生相撞事故,将周某虎的三轮车撞至台德林驾某的皖NJ39-x三轮拖拉机上,致使三车受损,周某虎车上乘坐人季永瑞当场死亡,周某虎及江某全受伤。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金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法医学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照某、现场图、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信息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金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汪某乙的辩护意见是:金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事实。其行为应认定为投案自首;2、被告方对被害方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且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金某从轻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9日4时许,金某驾某皖x-皖x挂重型车,沿31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固始县X村路段时,超越周某虎驾某的无号牌农用三轮车时发生相撞事故,将周某虎的三轮车撞至台德林驾某的皖NJ39-x三轮拖拉机上,致使三车受损,周某虎车上乘坐人季永瑞当场死亡,台德林驾某的三轮拖拉机上的江某全受伤。金某在现场报警,并在现场被先期出警的派出所民警控制,后被移交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季永瑞因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金某驾某机动车夜间上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虎未取得机动车驾某,驾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对事故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方支付交通事故预付款19万元。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问题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方与被害方达成谅解协议,由被告方在民事判决赔偿之外另行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5万元,被害方对金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金某对以上事实供认,并供述其事故发生后立即停车报案的事实;2、被害人江某陈述:2011年5月29日早上4点多,其坐台德林驾某的农用三轮车沿31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到固始县X村路段时,三轮车突然一个急停。其眼前一黑,车被什么砸上了,其就不知道了;3、证人周某证言证实,5月29日早上,其驾某自己的农用三轮车带着季永瑞到叶集去买猪的路上被车撞了,忘记了发生事故的经过了;4、证人台××证言,5月29日早上4点30分左右,其驾某皖NJ39-x三轮拖拉机从叶集往固始县张老埠去拉货,沿31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到出事地点时,其看到由北向南一辆农用三轮车后面一辆大货车超这辆三轮车时撞到这辆三轮车的尾部。其当时立即停车,农用三轮车砸到其车上;5、证人李××证言证实,其和金某都是皖x-皖x挂号货车的驾某员,发生事故时其在驾某室内的后铺上睡着,车是金某驾某的,刚交给他不到1个小时;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某、现场图证实事故现场情况;7、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金某驾某机动车夜间上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虎未取得机动车驾某,驾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对事故负次要责任;8、法医学尸检报告证实季永瑞因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9、到案经过证实,2011年5月29日4时30分许,金某驾某皖x-皖x挂重型车行驶至312线固始县X村路段,与一辆三轮车相撞,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事故发生后,金某在现场报警,后在现场被先期出警的派出所民警控制,后移交固始县交警大队;10、受案登记表印证金某用手机的报案的事实;11、驾某、行驶证证实金某有A2证,皖x-皖x挂号车有行驶证。台德林有C4证;12、周某虎人口信息及驾某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周某虎无驾某;13、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皖x-皖x挂号车及皖NJ39-x三轮拖拉机安全技术条件符合有关要求。无号牌农用三轮车不符合安全要求;14、保险单证实皖x-皖x挂号车投保情况;1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季永瑞生前的个人基本情况;16、交通事故预付款专用收据、协议书及收条证实被告方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被害方对金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的事实;17、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金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经过。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驾某机动车夜间上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汪某乙提出,金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事实。其行为应认定为投案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方对被害方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且金某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金某从轻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汪某洲

审判员刘继武

审判员贾学友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晏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71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