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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原告邵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XX人,住XXXX,农民。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武红军,汉中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XX人,住XXXX,农民。身份证号:XXXX。

原告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武红军到庭参加了诉某,被告张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其与被告系同村村民,经亲戚介绍谈婚,婚后在外打工期间被告经常赌博,致使夫妻关系不和时常发生纠纷。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某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7月经他人介绍谈婚,2000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次年9月生养一男孩张某红。婚后原、被告在外打工期间常为琐事发生纠纷。2009年4月原、被告在山东威海市打工时被告自行离开,2010年7月原告曾给被告打电话要求协议离婚,但是被告坚决不同意。同年9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某。本院受理后,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依法发出公告,限被告六十日内到庭应诉。现已逾期,被告仍未到庭应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洋县X乡政府婚姻证明,威海魏桥纺织有限公司证明及公告载卷,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生养有小孩,现虽因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邵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某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冉文

审判员汤书雄

人民陪审员邓怀虎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牛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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