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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受贿案

时间:2005-08-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南刑终字第137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海南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别名陈某清,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大学文化,原系海南省凤翔监狱卫生院院长,住(略)。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4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方市第一看守所。

东方市人民法院审理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05)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2001年底,海南省凤翔监狱罪犯李某乙的妻子李某姗约被告人陈某某到海口市X路中国城喝茶时,李某陈某出为李某乙办理保外就医,请陈某忙。临走时,李某姗在停车场陈某某的车上送给陈8000元。尔后,李某乙即获保外就医一年;2002年12月,李某姗约陈某某到海口市宝华大酒店喝茶时,向陈某出为李某乙办第一次续保,请陈某予关照,临走时,在酒店门口送给陈3000元;2003年12月,保外就医在外的李某乙约陈某某到海口市X路世纪茶艺馆喝茶时,向陈某出办理第二次续保,陈某应帮忙,李某给陈2000元。

2、2002年底,省凤翔监狱保外就医在外的罪犯庄某丙约陈某某到海口市X路福隆茶艺馆见面时,向陈某出办理第五次续保,请陈某忙搞假体检报告,陈某应,庄某给陈3000元;2003年底某天晚上,庄某丙约陈某某到福隆茶艺馆喝茶时,向陈某出办理第六次续保,请陈某忙搞假体验报告,陈某应,庄某陈3000元。

3、2002年3月,省凤翔监狱罪犯杜某某的内弟任某丁约陈某某到海口市南海大道东山乳羊第一家吃饭,席间,任某出要为杜某某办理保外就医,请陈某予帮忙,陈某应。临走时,任某给陈2000元;2003年3月,已获保外就医在外的罪犯杜某某约陈某某到中国城喝茶时,向陈某出办理第一次续保,陈某应帮忙后,杜某给陈2000元。

4、2001年12月,省凤翔监狱罪犯罗某的姐姐罗某戊与其父到海口市X路司法厅宿舍陈某某家,提出为罗某办理保外就医,请陈某忙,临走时,罗某将一个装有钱的信封放在茶几上,信封里有(略)元;2002年7月,罗某戊及其父请陈某某到海口市大富隆酒店吃饭,提出为罗某办第一次续保,请陈某忙,陈某应,罗某送给陈1000元;2003年7月,罗某戊约陈某某在海口市青少年宫门口见面时,提出为罗某办第二次续保,请陈某忙搞假体检报告,陈某应后,罗某给陈3000元。

5、2001年下半年,省凤翔监狱罪犯王某庚琉的妻子吴某己约陈某某到海口市X路力神咖啡店喝茶时,向陈某出为王某庚琉办理保外就医,陈某应帮忙后,吴某给陈2000元;2002年5月,已获保外就医在外的王某庚琉约陈某某到中国城喝茶时,向陈某出办理第二次续保,陈某应帮忙后,王某给陈1000元;2003年5月,王某庚琉打电话给陈某某,提出办理第三次续保,请陈某忙,陈某故不能赴约,就叫王某其妻黄某联系,王某黄某海口市华厦证券部门口见面时,送给黄3000元,黄某该款转交陈;2003年12月,王某庚琉约陈某某到世纪茶艺馆喝茶时,向陈某出办理第四次续保,请陈某忙搞假体检报告,陈某应,王某给陈3000元。

6、2002年1月,省凤翔监狱罪犯林道瑞的姐夫王某波通过他人约陈某某到海口市龙凤大酒店吃饭。席间,王某出为林办理第一次续保,请陈某忙,并送给陈1000元;2003年1月,王某波约陈某某在海口市X路司法厅宿舍小区门口见面时,提出为林道瑞办理第二次续保,请陈某忙并送给陈1000元;2004年1月,陈某某等人到省东昌农场考察林道瑞时,王某波请陈某考察人员到其家中玩时,向陈某出为林办理第三次续保,请陈某忙并送给陈2000元。后因林的病情不符合条件,而作意见报上级领导审批。

7、2001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得知省凤翔监狱罪犯吴某双被准予保外就医后,就对吴某:"你能保外就医,应该感谢我。"几天后,吴某姐姐吴某英及姐夫约陈某海口市X路口见面时,在陈某车上送给陈1000元。

8、2003年底,省凤翔监狱的保外就医罪犯陈某辉约陈某某到海口市X路文林茶艺馆见面时,向陈某出办理第一次续保,请陈某忙并送给陈500元。

9、2003年5月,省凤翔监狱罪犯雷哲的姐姐雷XX约陈某某到海口市世纪茶艺馆喝茶时,向陈某出为雷哲办理保外就医,请陈某忙搞假体检报告,陈某应,雷送给陈(略)元。

10、2003年8、9月间,省凤翔监狱保外就医在外的罪犯杨某辛约陈某某到海口市世纪茶艺馆喝茶时,提出办理第二次续保,请陈某忙搞假体检报告,陈某应,在10月的某天,杨某辛在海口市海南军区门口送给陈2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自2001年底至2004年初,在任某南省凤翔监狱卫生院负责人、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上述十名罪犯或其亲属送的钱款共计(略)元,违反《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规定,事先打电话通过海口市人民医院检验科副主任某宁帮忙,并从其所收受的贿款中共送给梁某3500元,以便给罪犯搞假体检化验单或教罪犯弄虚作假,使罪犯的体检结果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获得保外就医或续保,逃避法律的制裁。2004年7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的妻子黄某将陈某收受的贿款人民币(略)元交到海南省司法厅监察审计处。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庄某丙、任某丁、杜某某、罗某戊、吴某己、王某庚琉、雷XX、陈某辉、杨某辛、梁某、黄某的证言;3、书证:①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②保外就医讨论记录、所长办公会议及党委会议讨论记录;③海南省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对十名保外就医罪犯疾病复查结果鉴定意见;④退赃收据;⑤身份证明:户口、任某通知等。

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经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陈某某不服原判,上诉称:1、原判认定其收受罗某戊送的(略)元,只有罗某戊的间接证据,证据不足,认定错误。认定其收受任某丁2000元,是其被非法取证而违心供述的,不能认定。2、王某波送的1000元,因朋友请其吃饭,其收钱后已拿该钱支付餐费。其与陈某辉喝茶时陈某的500元,其也用于喝茶付帐,对以上两笔款不应记入受贿数额。王某波送的另外2000元,其虽然已收受,但多次打电话叫对王某前拿回,直到案发前王某没来拿回,而且林道瑞保外就医的审批表上也没有其签名,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符合受贿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该2000元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3、吴某双的病况完全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其没有为吴某双谋取利益,因此吴某双的姐姐吴某英送的1000元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4、王某庚琉的妻子吴某己送的2000元,是因为王某庚琉糖尿病严重,要求自费购买好的药物治疗,让其办理,而不是用于谋取非法利益,因此不属于受贿。5、其在司法机关掌握自己的犯罪事实前已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事实,符合自首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上诉人受贿的数额应按(略)元计算,而不是(略)元,案发后,其积极退还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原判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陈某某上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李某姗、李某乙、庄某丙、任某丁、杜某某、罗某戊、吴某己、王某庚琉、王某波、吴某英、陈某辉、雷XX、杨某辛等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略)元,采取搞假体检报告或弄虚作假的手段,为监狱罪犯办理保外就医或续保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其供认自2001年底至2004年初在担任某翔监狱卫生院医生、院长期间,在为罪犯办理保外就医或续保的过程中,收受以下人员的送款:李某乙及其妻李某姗分三次共送的(略)元;庄某丙分二次送的共6000元;杜某某及其内弟任某丁分二次送的共4000元;罗某的父亲及姐姐罗某戊分三次送的共(略)元;王某庚琉及其妻吴某己分四次送的9000元;林道瑞的姐夫王某波分三次送的4000元;吴某双被保外就医后,吴某姐姐吴某英送的1000元;陈某辉送的500元;雷哲的姐姐雷XX送的(略)元;杨某辛送的2000元。

2、证人证某。证人李某甲证实,为了给李某乙办保外就医和第一次续保,她二次送给陈某某(略)元;证人李某壬证实,为了办第二次续保,他送给陈某某2000元;证人庄某癸证实,他为了办第五、六次续保,二次送给陈某某6000元;证人任某某证实,为了给杜某某办保外就医,他送给陈某某2000元;证人杜某富述证,他为了办第一次续保而送给陈某某2000元;证人罗某某证实,为了给罗某办保外就医和第一次续保,听她父亲说送给陈某某(略)元,为了给罗某办第二次续保,她送给陈3000元;证人吴某某证实,为了给王某庚琉办保外就医,她送给陈某某2000元;证人王某某证实,为了办第二次续保,他送给陈某某1000元,在办第三次续保时,陈某他跟陈某妻子联系,他送给陈某3000元,为了办第四次续保他送给陈某某3000元;证人王某某证实,为了给林道瑞办第一、二次续保,他送给陈某某各1000元,在办第三次续保时,送给陈2000元,但因病情不符合条件续保没被批准;证人吴某某证实,吴某双被保外就医后,她送给陈某某1000元;证人陈某辉述证,为了办第一次续保,他送给陈某某500元;证人雷XX证实,为了给雷哲办保外就医,她送给陈某某(略)元;证人杨某某证实,为了办第二次续保,他送给陈某某2000元;证人梁某证实,为了搞假检验报告,陈某某分四次送给他共3500元;证人黄某证实,她收到王某庚琉的一个信封,里面有3000元,后来她交给了陈某某;证人黄某证实,他为凤翔监狱的罪犯搞假化验单,收了梁某的1100元。

3、书证。①《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证实陈某某在表中"疾病情况"和"鉴定医院"两栏由陈某写并签名;②《保外就医讨论记录》、《所长会议及党委会议讨论记录》证实陈某某参加了会议;③海南省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对十名保外就医罪犯疾病复查结果鉴定意见:均不符合规定;④《任某通知》证实陈某某系海南省凤翔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卫生院院长;⑤退赃收据证实陈某某的妻子黄某于2004年7月31日交出赃款(略)元;⑥根据《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陈某某系海南省文昌市人,出生于1964年12月20日。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且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及二审核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利用其为监狱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略)元,采取搞假体检报告或弄虚作假的手段,为监狱罪犯办理保外就医或续保,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诉称原判认定其收受罗某戊送的(略)元,只有罗某戊的间接证据,证据不足,认定错误。经查,认定其收受罗某戊送的(略)元的事实,有上诉人原供述与罗某戊的证言相互印证及有其退还赃款之事实佐证,足以认定,且其辩称案发三年后其妻子才打开信封发现罗某戊送的是1000元而非(略)元,该辩解不符合客观常理,可信度不高,因此,上述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上诉人诉称收受任某丁2000元,是其被非法取证而违心供述的,其不能提出事实依据,不予采纳。上诉人诉称王某波送的1000元,陈某辉送的500元其已支付吃饭喝茶的费用,不应记入受贿数额。上诉人已收受贿赂款并用于私人消费,该款属受贿款项。上诉人诉称王某波送的另外2000元,其多次打电话叫王某钱拿回,直到案发前王某没来拿回,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2000元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经查,上诉人称已叫送钱人将钱拿回,并无其他证据证实,上诉人多次收受王某波的送款,且该款收受后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或上缴,上诉人有受贿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和行为,且一直占有该款,属受贿行为。上诉人称其没有为吴某双谋取利益,吴某双的姐姐吴某英送的1000元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上诉人身为监狱卫生院院长,向罪犯开口索要答谢,属索贿,该1000元属受贿数额。上诉人诉称王某庚琉的妻子吴某己送的2000元,是因为王某庚琉糖尿病严重,要求自费购买好的药物治疗,让其办理,而不是用于谋取非法利益,因此不属于受贿。经查,上诉人身为监狱卫生院院长,私自收受罪犯家属的钱款,且并无证据证实其已将该款用于王某庚琉的疾病治疗,因此,该辩解不能成立。上诉人还诉称其行为符合自首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本院认为,上诉人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而且没有向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投案,不属自首。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述意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春雷

审判员符扬

代理审判员伍中宽

二00五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高谱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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