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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田某某、黄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7-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三终字第54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祥瑞,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刚,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又名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饶县X镇X村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志勇,广饶县众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沛县X镇X村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林甸县X街X委X组。

上诉人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3)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承包了大王永泰集团职工公寓楼和永泰化工密炼车间工程,被上诉人黄某某担任上述项目经理。被上诉人田某某与被上诉人黄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田某某承包大王永泰集团职工公寓楼楼顶防水和外墙装饰及永泰化工密炼车间楼顶防水工程,上述田某某承包工程完工后经永泰公司验收合格,工程款总计(略)元,黄某某仅支付(略)元,尚欠(略)元。在上述工程施工期间被上诉人黄某某代表鑫发公司赊欠馒头款(略).5元,后由被上诉人田某某代其偿还。在上述工程施工期间被上诉人黄某某代表鑫发公司租车花费(略)元,后由被上诉人田某某代其偿还。在上述工程施工期间田某某应黄某某要求为其工地找木工,黄某某欠木工工资4600元,后由田某某代其偿还。在上述工程施工期间被上诉人黄某某代表鑫发公司租赁田某某水泵一台,欠田某某租赁费(略)元,借田某某切割机一台后丢失,黄某某同意赔偿1200元。2002年11月,被上诉人黄某某以私人名义向田某某借款4600元。2003年10月被上诉人黄某某个人在广饶南货市场工地赊欠水泥、钢材计款(略).32元,后由田某某代其偿还。以上共计欠款(略).82元。被上诉人田某某要求鑫发公司承担损失(略).5元,黄某某承担(略).32元,并要求每日按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至判决之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上诉人田某某欠款(略)元,于2004年7月30日之前付清。其它双方互不追究。

二、被上诉人黄某某支付被上诉人田某某欠款(略).32元,于2004年7月30日之前付清。

一审案件受理费7641元,由被上诉人田某某承担6592元,被上诉人黄某某承担10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41元,由上诉人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来庆云

审判员赵以俭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OO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任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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