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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某诉某南新创建筑结构加固有限公司、周某建设某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鸿刚,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创建筑结构加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明星大厦二楼X室。现住所地为郑州市X区X路富田太阳城D1座X室。

法定代表人燕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向东,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时某诉某告河南新创建筑结构加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公司)、周某建设某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鸿刚、被告新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向东、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10年5月5日,被告新创公司中标荥阳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改造项目,被告新创公司经由被告周某联系,与原告先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新创公司中标的部分房屋的加固工程,具体包括荥阳市X镇第某小学礼堂加固工程、荥阳市X镇第某初级中学办公楼、教学楼加固工程等。后原告积极组织人员、设某、设某,于2010年5月15日进驻荥阳市X镇第某小学工地,于2010年6月10日进驻荥阳市X镇第某初级中学工地。2010年6月11日,被告周某代表被告新创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协议,将上述工程造价确定为105万元。2010年10月5日,荥阳市X镇第某小学礼堂加固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0年10月10日,被告周某又与原告达成了一份《补充协议》,将上述《协议》涉及工程中的防水及塑钢窗施工任务予以剔除,并将工程款数额确定为98万元。2010年10月15日,荥阳市X镇第某初级中学办公楼、教学楼等加固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按双方约定,全部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被告新创公司及被告周某应在10日内付清所欠剩余全部工程款项;然而在原告积极组织工人施工,并如期完成了约定的加固工程施工任务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被告新创公司及被告周某仅支付部分工程款,截止到2011年1月31日,还剩余x元工程款未付以及后期维修工程产生的维修费用890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某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x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651元(从2010年10月26日起暂计至2011年6月23日,以后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继续主张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某费用。

被告新创公司辩称,1、其没有与原告也没有委托被告周某与原告签订过任何协议,与原告不存在所谓的工程承包关系。2、其承包涉案工程后是与被告周某达成的承包协议。3、合同约定的质保金留存于荥阳市教育体育局,所有工程款均由被告周某领取,并未经新创公司支付。4、被告周某至今仍拖欠其款项。5、原告与被告周某形成分包工程合同关系。故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只能向被告周某主张权利,被告新创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故请法院驳回原告对新创公司诉某请求。

被告周某辩称,1、原告起诉某事实不符,原告不经其同意,擅自做主,新增工程量,拖延工期,其受原告胁迫才与其签订了补充协议。2、原告与二被告至今没有进行决算,没有决算结论。3、原告的质保金还未到期,不应支付。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某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5日,荥阳市人民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向被告新创公司送达荥阳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改造项目B标段中标通知书,被告新创公司法定代表人燕某、被告周某签收。同年6月10日,被告新创公司(甲方)与被告周某(乙方)签订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甲方在收到中标工程款项之日起三日内,扣除此款项的4,将余款支付给乙方。

2010年6月11日,被告周某以被告新创公司(甲方)负责人的名义与原告(乙方)签订协议一份。协议主要约定:1、甲方按(略)元房屋加固工程包给乙方,加固荥阳市乔楼小学礼堂、广武中学教学楼、办公楼三处工程;2、付款方式为:基础挖好验收合格后付款10,基础回填完工后再付款25,主体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款40,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款25,质保金x元;3、完工日期到2010年8月X号止。协议签订后,原告开始组织施工,荥阳市X镇第某中心小学礼堂加固工程于2010年10月5日施工完毕;荥阳市X镇第某初级中学教学楼、办公楼加固工程于2010年10月15日施工完毕。上述工程于同年11月29日由建设某位、设某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并于2011年2月20日交付使用。

2010年10月10日,被告周某(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1、校安工程B标段原协议已被废除;2、此工程防水、塑钢窗除外,工程总造价为x元整(含包工包料、工程设某使用费等);3、工程质保金为x元,期限为一年。

2011年6月15日,被告周某以被告新创公司(甲方)负责人的名义与原告(乙方)签订维修协议一份。约定广武二中因楼顶防水没有做好,室内乳胶漆被损坏,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维修费用共计8900元。该维修工程由原告施工完毕后,于2011年6月27日经原告、被告周某及荥阳市X镇第某初级中学三方验收,交付使用。

上述校安工程及维修工程的工程造价共计x元,原告自2010年7月9日至今共从被告周某处收到工程款x元,因剩余工程款x元未付,引起争讼。

另查明,荥阳市X镇第某中心小学礼堂加固工程、荥阳市X镇第某初级中学教学楼办公楼加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新增和变更项目的洽谈记录(技术核定单)均经过建设某位荥阳市教育体育局、设某单位河南同济建筑设某有限公司、监理单位荥阳市建设某程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被告新创公司项目部签章认可,现场签证单亦经建设某位荥阳市教育体育局、监理单位荥阳市建设某程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被告新创公司项目部、荥阳市X镇第某初级中学签章认可。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新创公司中标荥阳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改造项目B标段后,将该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周某,而后被告周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原告,并与原告签订施工协议及补充协议。原、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协议均应为无效协议。但原告所施工工程已经验收并投入使用,原告请求参照协议约定价款支付工程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超出x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0年10月26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因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和维修协议对付款期限未进行约定,而原告所施工工程均已实际交付,故被告应当从工程交付之日起到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被告拖欠工程款的数额(扣除工程质保金x元)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新创公司辩称,其没有与原告签订任何协议,是与被告周某达成承包协议,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新创公司辩称,合同约定的质保金留存于荥阳市教育体育局,所有工程款均由被告周某领取,并未经新创公司支付,被告周某至今仍拖欠新创公司的款项,原告与被告周某形成分包工程合同关系,原告只能向被告周某主张权利,被告新创公司不应对其承担任何责任。由于涉案施工合同无效系因被告新创公司将其中标的工程非法层层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人员施工造成,其对合同的无效负有一定的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其辩称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周某辩称,原告不经其同意,擅自做主,新增工程量,拖延工期,其受原告胁迫才与原告签订了补充协议。但其提供的新增和变更项目的洽谈记录(技术核定单)均经过建设某位、设某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章认可,现场签证单亦经建设某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荥阳市X镇第某初级中学签章认可。同时,在诉某过程中其亦未提交受胁迫才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的相关证据,故其该项辩称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周某辩称,原告与二被告至今没有进行决算,没有决算结论。由于补充协议是在原告施工已基本完毕的情况下签订,而补充协议和维修协议对工程款作出了明确约定,且补充协议和维修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均未提出工程量变更的主张和提供工程量变更的证据,因此,原、被告已具备结算条件,被告周某的此项辩称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周某辩称,原告的质保金还未到期,不应支付。因原告与被告周某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工程质保金期限为一年,原告所施工工程均于2010年11月29日验收,虽然原告起诉某庭审时某保金尚未到期,但目前质保金期限已届满,已经具备退还质保金条件,故被告周某应当将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剩余货款支付给原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某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某十二条、第某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某十四条第某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某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第某七条、第某八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时某人民币x元并支付利息(校舍安全工程改造项目B标段扣除质保金后拖欠工程款数额为x元的利息,以x元为基础,从2011年2月20日起到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维修费用8900元的利息,以8900元为基础,从2011年6月27日起到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二、被告河南新创建筑结构加固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时某的其他诉某请求。

案件受理费3623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贯一

人民陪审员易国伟

人民陪审员韩某令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康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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