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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与被告XX公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孟XX。

委托代理人赵XX。

被告XX公某。

法定代理人许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XX公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以庭下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三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千六百七十五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崔敏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邢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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