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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8月3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7日下午,在汝南县X街X路口,被告人梁某伙同他人用丢钱调包方式盗走朱XX现金2200元。现赃款2200元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XX的陈述、证人刘XX及叶X的证言、被害人收条、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积极退赃,给被害人挽回了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2011年12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清华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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