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x某x、x某、x某等抢劫案

时间:2000-07-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沪二中刑终字第292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0)沪二中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某x,别名x某x,男,19x某x年x某x月x某x日出生于浙江省,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本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暂住x某xx某。因本案于2000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x某x之父),常州市冶金机械厂职工,暂住(略)。

指定辩护人刘芳,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某x,男,19x某x年x某x月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本市X路X弄X支弄X号,暂住本市X路X村X号X室。因本案于2000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褚秀英(系x某x之祖母),上海市国棉十一厂退休职工,住本市X路X弄X支弄X号。

指定辩护人汪峻岭,上海市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x某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上海市澄衷中学学生,住本市X路X弄X号X室。因本案于2000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x某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中专文化,上海春申旅游中专职校学生,住(略)。因本案于2000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纪某某(系x某x之母),上海舒美羊毛衫厂退休职工,住(略)。

指定辩护人姜伟芳,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某x、x某x、x某x、x某x犯抢劫罪一案,于二OOO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00)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x某x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原审被告人x某x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民霞出庭履行职务。上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199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x某x、x某x、x某x在本市X路万家灯火游戏机房预谋劫财,由樊提供同校同学陈某有钱和手机以及陈某某同学有纠纷等情况,王即提议劫财,樊、张均未表示异议。嗣后,樊又主动将被害人陈某指认给被告人x某x,并指使姚跟踪陈某回家路线。同年12月16日下午4时许,x某x携带x某x提供的一根自行车座杆与x某x、x某x结伙至本市X路X路口伺机作案。当陈某家途经此处时,x某x即将陈某认给x某x、x某x,三人尾随陈某昆明路X路公交车站附近,x某x先上前拦截陈某与x某x、x某x一起将陈某行带至安国路万家灯火游戏机房三楼拐角处。x某x即以陈某某同学有纠纷为借口,向陈某钱,陈某迫拿出人民币50元,但x某x嫌少,动手从陈某身上搜出人民币20元及一张银行储蓄磁卡,x某x要陈某手机作抵押回去取钱,陈某允,x某x即上前用肘顶住陈某头颈,x某x用自行车座杆顶住陈某腰部,x某x则用语言威胁陈,陈某被迫交出价值人民币1,060元的(略)-C8型移动电话一部。当晚,x某x将陈某报案之事告诉x某x、x某x,并给张人民币200元,叫张、王、姚在外躲藏。几日后,x某x等人将劫得的手机以人民币300元出卖给x某x。2000年1月5日,x某x带领公安人员将x某x、x某x抓获归案。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某关于被劫经过的陈某;证明被告人劫得的赃物及使用的作案工具的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所劫赃物价值的上海市价格事务所虹口分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x某x带领公安人员抓获x某x、x某x的事实经过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证明x某x、x某x、x某x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的x某x、x某x、x某x的户籍资料。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予以确认。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认为,抢劫罪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严重刑事犯罪,被告人x某x、x某x、x某x采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劫取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x某x虽未直接实施抢劫行为,但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积极参与策划,提供抢劫对象,指认并指使x某x跟踪被害人,其行为是整个抢劫过程中一部分,因此,x某x也应对x某x等人的抢劫犯罪的后果承担责任,故x某x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x某x犯罪时虽已满18周岁,但还带有未成年人自控能力差等特征,鉴于樊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予从轻处罚。x某x、x某x、x某x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其中x某x有立功表现,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x某x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x某x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x某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x某x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退赔及追缴的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

x某x上诉辩称,其未用自行车座杆顶住被害人腰部,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适用缓刑。x某x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本院从教育挽救角度出发,对x某x适用缓刑。x某x的辩护人对原判认定事实不表示异议,但提出x某x系初犯、偶犯,本案起因系x某x要手机并提供线索,作案时x某x只是用作案工具威吓被害人,并未对被害人实施人身伤害,家属积极要求退赔,警署、居委均表示愿意对x某x进行帮教,请求本院对x某x适用缓刑。x某x上诉辩称,原判认定其提议抢劫不当,犯意系x某x提出,且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本院对其再予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x某x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及辩护人对原判定性不表示异议,但其辩护人提出x某x在共同犯罪中不是起主要作用,本案起因系x某x要手机并提供线索,x某x本身缺钱花才参与犯罪,x某x不是组织策划者;x某x犯罪时未成年,有立功表现,且具备一定的帮教措施,请求本院对x某x作出公正判决。x某x在二审庭审中提出原判认定系x某x提议抢劫并无不当,x某x因为缺钱花才提议抢劫。x某x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以及定罪量刑均不表示异议,但其辩护人提出x某x事先并不知情,系受x某x指使才跟踪被害人并将有关情况告知x某x,作案时姚只是在边上起协助作用,且犯罪时未满18周岁,请求本院从有利于对青少年的教育挽救角度出发,对x某x再予从轻处理,免于刑事处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诉讼程序合法,建议本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根据被害人的陈某、被告人的供述以及相关书证,认定被告人x某x、x某x、x某x事先共同预谋抢劫,被告人x某x受樊指使参与x某x、x某x对被害人陈某实施抢劫的事实清楚。x某x提出其未用自行车座杆顶住被害人的腰部,经查,被害人陈某某陈某以及同案犯x某x、x某x的供述均证实x某x在作案时实施了用自行车座杆顶住被害人腰部的暴力胁迫手段,x某x本人对此亦曾供述在案,故x某x的辩解不能成立。x某x提出不是其提议抢劫,经查,本案起因确实系x某x欲通过不法手段取得一部手机而起,但x某x、x某x本身因缺钱花而与樊一拍即合,共谋对被害人陈某实施抢劫,应认定三名被告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x某x关于非其提议抢劫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x某x、x某x与原审被告人x某x共谋实施抢劫,x某x提供抢劫对象,指认并指使被告人x某x跟踪被害人,x某x、x某x、x某x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x某x、x某x、x某x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x某x有带领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依法均应予减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结合各被告人具体的量刑情节,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x某x、x某x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求对张、王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该两名被告人缺乏良好的家庭与社会帮教条件,结合该两名被告人平时的表现以及在本次犯罪中的作用,对该两名被告人不宜适用缓刑,故对于x某x、x某x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对于x某x的辩护人请求对姚再予以从轻处理的意见亦不予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正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毛国芳

代理审判员吉韵

代理审判员左学静

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沈言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