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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诉藏某、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秦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僧白信,系郑州市中原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臧某,男,汉族。

被告程某,男,汉族。

原告秦某诉被告臧某、被告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的委托代理人僧白信,被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臧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7年,二被告以做生意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以书面形式承诺还款日期及逾期不还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的于2008年11月13日及2009年11月13日两次各还款10万元,共20万元的还款日期已过,二被告却迟迟不予归还。原告追要无果,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所欠本金20万元;2.依约支付违约金30万元(按日千分之二计算从2007年11月13日起至2009年11月26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臧某未答辩。

被告程某辩称,借款30万是事实,但是不知道还了多少钱,也不清楚违约金的事。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3日,二被告借原告现金人民币6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和还款计划一份,写明期限为3年,2008年11月13日前还借款10万元,2009年11月13日前还借款10万元,2010年11月13日前还借款40万元,如到以上还款日期未能按期还款,按从借款之日起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付给原告一直到把欠款全部还清为止。2009年8月13日,被告臧某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写明愿意把原借条上的违约金条款由原来的每日千分之二从2009年9月1日起改为每日千分之三。因二被告一直未还款,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二被告于2007年11月13日所写借条和还款计划一份、被告臧某于2009年8月13日所写证明一份。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有二被告出具的借条和还款计划一份予以证明,双方的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约定了分期还款的期限,其中前两笔共计20万元的款项已经到期,二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臧某、被告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某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以每日千分之二计算从2007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2009年11月26日止。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共计98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江平

代理审判员李卫敏

人民陪审员霍淑珍

二0一0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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