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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戚某某合作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12-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24017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智库文化传播中心法定代表人,住(略)。

被告戚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望天树文化传播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上海海事大学教师,住(略)。

原告黄某诉被告戚某某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2001年4月30日,我与戚某某签订《关于合作推出“世界产业与行业发展100年”丛书合同书》。合同签订后,我先后与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华医学会签订了共同编撰出版《世界房地产业100年》、《世界医药卫生100年》的合作协议。合同履行过程中,戚某某违反协议约定,以《世界医药卫生100年》预留款的名义占有《世界房地产业100年》的收益款15万元,以返税款的名义占有《世界房地产业100年》的收益款(略).80元。我多次要求分配上述两项收益款未果,故诉请法院判令戚某某向我分配《世界房地产业100年》的收益款7。5万元和(略)。40元。

被告戚某某辩称:合作协议签订后,按照约定将黄某应得的部分都分配给他了。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世界房地产业100年》的收益款15万元应当预留为《世界医药卫生100年》的成本费,直到《世界医药卫生100年》收益款进帐并多于成本费后才能分配,现在合同约定的15万元的分配条件尚未具备,故不同意黄某分配15万元预留成本费的请求。根据双方共同组成的“世界房地产业100年编辑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2002年6月与深圳市康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宇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康宇公司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开具发票产生的税款应当由编委会支付,编委会因此支付了康宇公司(略)。80元,黄某当时是同意的,(略)。80元已经支付,是《世界房地产业100年》的实际成本,黄某要求分配没有依据。综上,不同意黄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1年4月30日,黄某与戚某某签订《关于合作推出“世界产业与行业发展100年”丛书合同书》,约定双方合作策划“世界产业与行业发展进程100年”系列丛书,双方各按50%分担风险、共享收益。

2002年2月28日,双方签订《关于合作推出〈世界房地产业100年〉合同书》,约定双方根据之前签订的合作协议合作策划制作《世界房地产业100年》,双方各按50%分担风险、共享收益。

2002年6月28日,黄某和戚某某共同组成的编委会与康宇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委托康宇公司在深圳设立《世界房地产业100年》的工作站,承担编委会的部分广告采编工作,康宇公司按照业务款收入比例收取报酬,康宇公司在收取报酬后向编委会开具正式发票,康宇公司开具发票产生的税款即发票总金额的6%由编委会承担。

2002年10月18日,双方签订《关于〈世界医药卫生100年〉资源分配及广告运作方式的协议》,约定双方各自负担50%的《世界医药卫生100年》制作费用。

2002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就“百年丛书”项目中的《世界房地产100年》和《世界医药卫生100年》合作事宜作如下约定:1、戚某某负责保管编委会的公单和财务单,并单独管理项目财务;2、《世界房地产业100年》的收益在结算时,预留15万元不分配,用于《世界医药卫生100年》的项目成本开支,待《世界医药卫生100年》项目收益款到帐后,对帐上超出15万元部分再进行分配。

2003年3月26日,双方签订《“房产百年”补充协议》,对《世界房地产业100年》上册的成本负担及收益分配进行了约定,并约定《世界房地产业100年》下册收益款预留15万元作为《世界医药卫生100年》的成本开支。

2003年9月1日,双方签订《关于“房产百年”财务结算协议》,对《世界房地产业100年》的财务情况进行了清算,由于双方对康宇公司的返税款(略)。80元由何者负担有争议,双方约定该款项暂不分配,由双方继续协商解决或交由相关社会机构裁定。

上述事实,有黄某提交的《关于合作推出“世界产业与行业发展100年”丛书合同书》、《关于合作推出〈世界房地产业100年〉合同书》、《合作协议书》、《关于〈世界医药卫生100年〉资源分配及广告运作方式的协议》、《补充协议》、《“房产百年”补充协议》、《关于“房产百年”财务结算协议》,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黄某和戚某某签订的《关于合作推出“世界产业与行业发展100年”丛书合同书》及相关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黄某要求分配《世界房地产业100年》的收益款15万元的理由是,《补充协议》中关于预留《世界房地产业100年》的收益款15万元作为《世界医药卫生100年》的项目成本开支的约定显示公平,所以15万元收益款应当分配。但是本院认为:1、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黄某在诉讼中并未提出充分理由说明该约定显失公平;2、即使该约定显失公平,依法可以撤销,黄某也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补充协议》系2002年签订,距今已经超过一年除斥期间,故黄某无权要求撤销。而且,黄某在诉讼中并未主张亦未证明《补充协议》中约定的15万元的分配条件已经具备。因此,黄某的该项请求无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黄某要求分配收益款(略)。80元的理由是,《合作协议书》是戚某某个人与康宇公司签订的,其不予认可,但本院认为:1、《合作协议书》系2002年6月签订,同年12月戚某某在将该协议给了黄某,黄某在知晓该协议内容后直至2003年9月双方签订《关于“房产百年”财务结算协议》,并未表示异议,应视为其当时对协议内容表示认可;2、在双方签订的一系列协议中,均明确约定《世界房地产业100年》的成本应当按照各自50%的比例分担,在(略)。80元返税款依约支付给康宇公司的情况下,该笔费用已经成为《世界房地产业100年》的制作成本,应当由双方共同分担。在双方不能按照《关于“房产百年”财务结算协议》中的约定,就分担返税款(略)。80元达成新的协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原约定共同分担。综上,黄某要求分配(略)。8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三十二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三十二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石必胜

人民陪审员关铁良

人民陪审员李孟超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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