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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依法逮捕,2011年11月2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至今。

辩护人史某某,男,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方式,于2011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磊出庭支持公诉;本案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陈廷芳、王某及诉讼代理律师黄国胜,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史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已死亡被害人的父亲、子女因客观原因未能到庭参与诉讼(已依法委托到庭近亲属代为诉讼),其间经本院院长审批,延长审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依法审理查明:2011年9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自家的豫x牌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息县X组的交通路段时,不慎与逆向停在此处的蒙x牌号重型货车相碰撞,致蒙x车司机李某杰(息县X村农民,系蒙x号车主雇请)当场死亡。被告人见状遂让其妻顾敏打电话报警投案,并在现场等候交警过来调查处理。后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亲属支付李某杰安葬费用x元整。在本案审判环节,经本院多次主持调解,被害人李某杰的父亲王某臣、母亲陈廷芳、妻子王某、儿子李某、女儿李某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李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李某妻子顾敏代替被告人一次性再次赔偿25万元(包括应赔偿的各项经济损失);五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撤回了其赔偿诉求,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某、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大型机动车驾驶员,却在运输过程中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法规而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某控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条文正确,本院予以维护。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至庭审环节一直坦诚认罪,并让其家人代替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告人亲属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让家人打电话报警投案,主动接受公安人员询问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其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依法可判处缓刑;代理律师关于被告人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意见,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愿积极赔偿、在民事赔偿解决后可适用缓刑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无己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王某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某员代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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