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源仁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村镇芦城工业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万华,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国养生堂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长沙湾道X号昌明大厦X楼B座。
被告广州三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村第三经济合作社松无边工业区自编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英,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
原告北京源仁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韩国养生堂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三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05年9月20日,原告北京源仁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将追加被告并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源仁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源仁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韩国养生堂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三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7505元,由原告北京源仁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二00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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