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诉郑某债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出生于(略)。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女,出生于(略)。

被告郑某,男,出生于(略)。

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郑某债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高朝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8月,被告之父郑某某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在2009年11月14日便以其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以其本人财产相抵,但被告至今未还分文,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x元及逾期利息。

原告提供了被告郑某出具的欠条一张以支持其主张。

被告郑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案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4日,因为被告郑某的家人欠原告的钱未能按时偿还,在原告的催要下,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表示愿意偿还这笔欠款,并约定于2009年11月21日归还,如到期不还,自愿用空调、彩电等物品用以抵帐。到期后被告仍未归还欠款,原告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的请求,因为双方已约定了明确的还款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被告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李某人民币x元及利息(从2009年11月21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朝阳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常新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