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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常XX贩某毒品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被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某毒品罪于2010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某,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常XX,男,因涉嫌犯贩某毒品罪于2010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某,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常XX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常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被告人杨X在贵州省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后,指使被告人常XX将毒品带至西安,2010年10月13日上午,杨X在长缨宾馆交易毒品时,公安人员将杨X和常XX当场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两包,重约60余克。为证明此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毒品称量笔录、物证检验鉴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两被告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之规定,构成贩某毒品罪。鉴于被告人杨X系累犯,建议本院对杨X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鉴于被告人常XX系从犯,建议本院对常XX判处十三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杨X对其贩某行为供认不讳,唯辩称其系在公安人员引诱下贩某的,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常XX辩称,其仅是运输毒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X与其一同乡闲聊得知贩某毒品能挣大钱后,产生贩某故意,2010年9月18日遂以6000元从其同乡处购得60克毒品海洛因。2010年国庆节期间,杨X与其昔日的狱友仵XX联系,欲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出卖此毒品。仵XX将此情况报告给公安机关,公安人员为钓获毒品、抓获贩某人员,即化装后在仵XX协助下与杨X取得了联系,双方约定于2010年10月13日上午在西安市长缨宾馆“买”卖毒品。在公安人员介入前,杨X以每克50元的价格雇用被告人常XX为其运送毒品。常XX明知是毒品,仍于2010年10月12日将约60克毒品从贵州带至西安。2010年10月13日上午,双方如约到长缨宾馆X房间,杨X验钱后即打电话将常XX叫进该房间,常XX进房间后将毒品拿出,“买方”称量后结果为毛重60.06克,净重57.3克。此后,公安人员即将杨X、常XX抓获归案,毒品也被收缴。

本案有下列证据:

1、仵XX的证言证明,2003年至2008年他在崔家沟煤矿服刑期间认识了贵州小伙杨X,2010年10月初,杨X打电话让他打听有无要毒品的,每克价格500元。此后他从杨X处要了点样品,吸食后感觉不错,他吸毒时间长了,身体不好,确实想戒了,就把此情况报告给公安机关。2010年10月12日,薛警官化装后和他一起见了杨X,谈好次日在西安长缨宾馆交易毒品。13日10时40分,他们到了长缨宾馆X号房间,薛警官给了杨x元钱,杨X验钱后,打了个电话说“你进来吧”,一个高个小伙(即常XX)进来掏出两包毒品,薛警官验明真假后用电子秤称了一下,毒品重约60克。此后出门时,杨X和高个小伙就被抓了。

2、杨X的供述证明,2010年2月,他在上海打工时认识了一个老乡X乡说若认识吸毒的,将毒品卖给这些人就能挣大钱。2010年9月份,他想试着卖一点毒品,就电话联系这个老乡X乡手里花6000元买了60克毒品,藏在家里床头褥子底下。国庆节时,他想尽快把毒品卖掉,就与以前在崔家沟煤矿的狱友仵XX联系,仵说其能联系到买家,且毒品越多越好,他还给了仵一点样品。2010年10月12日下午3时许,仵XX带来一个穿西装的,说是买家,双方约好第某天交易毒品。在此之前,他已于9月24日将毒品提前交给了常XX,与仵XX联系好后,他怕时间来不及,就打电话叫常XX将毒品从贵州送到西安,他许诺运每克毒品给常XX50元,总共3000元的好处费,常知道这是毒品,2010年10月12日下午,常XX到了西安。2010年10月13日上午,他和仵XX在西安长缨宾馆见了面,开了X号房间。约10分钟后,那个穿西装的人来了,给了他一包钱,他打开数了一下是x元,他就打电话叫常XX进来,常进来后掏出毒品,穿西装的打开看了一下,用电子秤称了一下,不到60克。后来出门时,他和常XX就被抓了。

3、常XX的供述证明,2010年10月9日,杨X打电话让他往西安送60克毒品,并说每克毒品给他50元钱,共给他3000元,他因为缺钱,就答应了。第某天他坐上长途汽车,10月12日到了西安,住在了一个旅社。13日早上杨X过来把他带到了长缨宾馆,他在大厅沙发上坐着,杨X到房间去联系,过了一会儿叫他去房间,他进房后杨X让他把毒品拿了出来,杨把毒品给了买方。他们刚从房间出来,就被民警抓了。

4、现场照片及毒品称量记录证明,从现场缴获的毒品毛重60.03克,净重57.3克。

5、公(西)鉴(毒)字[2010]X号物证检验鉴定书证明,从现场缴获的灰白色块状物中,检出了毒品海洛因。

6、公安灞桥分局缉毒大队证明,2010年10月11日10时许,吸毒人员仵XX报称其昔日狱友杨X让其联系毒品买家,遂派薛警官化装后与杨X联系,约好13日11时前交易,届时,民警在长缨宾馆X房间门口将杨X、常XX抓获,并查获毒品约60克。

7、陕西省崔家沟监狱(2008)狱字第X号释放证明书及杨X当庭的供述,可证明杨X的前科情况。

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各证明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常XX为谋取非法利益,贩某、运输毒品海洛因五十余克,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一)项规定的贩某、运输毒品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不完整,应予补正。被告人杨X在公安人员介入前即已产生了贩某故意,且已购买了60克毒品,故其犯罪故意不是由公安人员的引诱而产生的,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常XX在被告人杨X指使下,既有运输毒品的行为,也有到场协助杨X出卖毒品的行为,其与杨X系共同犯罪,故其只承认运输不承认贩某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杨X购买毒品,又联系买主,并指使常XX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杨X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不具备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故其请求从轻处罚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人常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对自由刑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唯未就财产刑作出建议不妥,应予补正。杨X、常XX认为量刑建议过重的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一)项、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对被告人杨X又依照该法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四款,对被告人常XX又依照该法第某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犯贩某、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x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4日起至2025年10月13日止。被没收的财产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常XX犯贩某、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x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4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程东风

人民陪审员翟跟彦

人民陪审员彭海英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江蕾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某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某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某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某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某、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某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某百四十七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某、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某活动的。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某款、第某、第某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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