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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东营市农场管理局劳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04-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民终字第65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盐山县X乡X村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景志,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农场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东营市农场管理局副局长。

上诉人胡某某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上诉人欠上诉人劳务费(略).08元,于2001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秀梅

审判员温刚

代理审判员刘国海

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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