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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

上诉人李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被上诉人谢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于2002年4月与安边镇X村民宋xx签订卖地合同,将位于原告旧房后一块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买归自己。2002年2月,被告谢某与安边镇X村民杨xx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将上述土地承包。2011年被告谢某欲在此地块上建房,原告认为被告侵害其对该地的使用权,并出面阻挡后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所争议的土地属安边镇X组集体所有,在该土地使用权属不明的情况下,被本组村民宋xx、杨xx分别以买卖和承包的形式转让给了原、被告,现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争议的地块拥有使用权,原告的请求无正当理由或法律依据,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负担。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所拥有的土地与杨xx现在盖房用地及前面空地均是八十年代安边镇X组承包给宋xx、宋xx、宋xx三兄弟的盐碱地。2002年4月20日,经长城组村民黄xx、黄xx、于xx、张x介绍,宋xx将其位于刘xx房后的一块红柳地卖给上诉人,当时杨xx也在现场,并参与了土地的丈量。2007年安海公路X组与上诉人多次协商林木及土地赔偿款,期间谢某从未找过修路X组,上诉人提供的建房申请,经村X组织签名盖章及村X村民签名证明,证明土地属于宋xx和上诉人,而不是杨xx,且杨xx并不是长城小组村民,不存在对该地的权属问题。被上诉人谢某提供的承包合同是2011年5月份之后伪造的,可以进行鉴定,并要求追究其伪证责任。定边县法院认定杨xx与宋xx土地权属有争议,不符合事实。为此,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增加因侵占上诉人土地造成其他经济损失至1万元;由被上诉人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上诉人李某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照片三张,用于证明被上诉人抢占上诉人土地准备盖房的事实。

被上诉人谢某辨称: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与杨xx的承包合同系伪造,应提供证据证明;修建安海公路时并没有补偿一说,且上诉人的买地合同中土地的四至界线不清楚,故其应找宋xx去理论,而不是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谢某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证明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争议土地由杨xx承包。

对于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照片三张,被上诉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三张照片所反映的土地使用权属自己,其在自己的土地上建房。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明有异议,认为其买地文约在先,且该证明上先签的字,后画的图,四至界限也不清楚,队长签名也与实际不符。

本院对双方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作如下分析认证:

上诉人提供的照片三张,虽然客观反映了争议土地的现状,但不能证明该块土地的属权问题,故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依法不予采信;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系复印件,上诉人持有异议,无法证明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不予认定。

本院二审查明以下事实: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李某于2002年4月与安边镇X村民宋xx签订卖地合同,将位于原告旧房后一块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买归自己。”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二审对该部分事实依法予以认定。一审判决认定“2002年2月,被告谢某与安边镇X村民杨xx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将上述土地承包。”的事实,上诉人持有异议,经审查,一审判决对于该部分事实的认定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二审依法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以土地权属受侵犯为由,提起排除妨害的诉讼,根据最新民事案由规定,本案案由应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应予纠正。本案争议土地属定边县X组集体所有,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侵犯其土地使用权,要求被上诉人恢复该土地的原状并赔偿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上诉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对该块土地具有合法占有使用的权利,现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证明目的,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依据不足,本院已作纠正,其他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和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7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某源

代理审判员白成钰

代理审判员贺锦丽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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