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陶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管理科学院思维科学研究所教授,住(略)-X室。
委托代理人姜伏波,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副总经理,住(略)。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安斌,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方时,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陶某起诉称:原告于1991年完成《大智慧——思场流控制学》一书,该书出版后获得很高的社会评价。2003年9月,原告发现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销售的,李某某、赵某某联合署名编著的《震撼自我——小学生自控思维训练》一书中,擅自抄袭了原告上述著作中的(略)字。三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图书;判令赵某某、李某某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15元。
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答辩称:我书店认可原告提供的购书小票的真实性。
被告赵某某、李某某共同答辩称:我方在涉案图书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文字是为了介绍、推广原告的理论;上述文字中有一部分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不构成侵权;原告所统计的被控侵权字数与我方统计的字数不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赵某某、李某某就涉案行为共同向陶某口头赔礼道歉(已履行);
二、赵某某、李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陶某经济损失二千元;
三、在涉案《震撼自我——小学生自控思维训练》一书今后不再版、重印的前提下,陶某承诺不再就涉案著作权纠纷追究河北科学技术出版社的任何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二百五十元,由陶某负担八十三元(已交纳),由赵某某、李某某共同负担一百六十七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ОО四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晓冰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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