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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X某与X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X某,男,X年X月X日生,满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X某X某X号。

委托代理人冯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葫芦岛市X某站前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葫芦岛市X某站前街八千米。

上诉人(原审被告)X某,男,X年X月X日生,满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X某X某。

委托代理人冯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市X某兴化路X-X某楼X某元X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X某。

委托代理人张丽荣,系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上诉人X某、X某与被上诉人X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连山区人民法院(2011)连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X某、X某于各方在本调解协议签字后三日内将坐落于原影壁山村北坡子地中(此地块东至郭亚芬土地、西至佟红伟土地、南至村X某农田作业道)1.09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返还给被上诉人X某。

二、该地块若被征用,土地补偿金归X某一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如葡萄等补偿金以实际补偿金额为准,X某分得一半,另一半归X某和X某所有。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合计200.00元由上诉人X某、X某各承担100.00元。

四、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陈某

代理审判员谭西杰

代理审判员唐某博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曲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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