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孟某与被告朱某取水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慈利县溪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取水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孟某和被告朱某系同村村民。原、被告先后购买了(略)小学房屋各一幢,双方共饮用原村小学吊水井中的水。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认为自己先购买房屋并先取水,故水井应为被告所有,原告认为自己购买了水井的产权,水井应为原告所有。双方为取水发生纠纷,经村民委员会多次调解未果,2011年10月2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500元。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孟某和被告朱某共同使用原星明村小学的水井,双方使用的水泵放置在水井同一高度,在保障双方生活用水的前提下,才能生产用水;

二、原告孟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元。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际忠

审判员黎洪亮

人民陪审员熊政德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原告 取水 朱某 纠纷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