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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某、高某某、刘某昌等与当代中国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3-11-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一中民初字第8398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季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金融司干部,住(略)。

原告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金融司干部,住(略)。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金融司干部,住(略)。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农业大学农经管理系学员,住(略)。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农业大学农经管理系学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师,住(略)。

被告当代中国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旌勇里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社长。

季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鹰,北京陈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季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诉被告当代中国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告当代中国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陈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季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诉称:2002年7月,原告与他人合作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与税收征管全书》(简称《税收征管全书》),并于2002年9月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发行。2002年11月,被告当代中国出版社出版发行了《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与纳税筹划实务全书》(简称《纳税筹划全书》),书中有73万余字抄袭《税收征管全书》,这部分内容的作者是原告季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赔偿因被告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6.792万元。

被告当代中国出版社辩称:我社出版《纳税筹划全书》的稿件来源于组稿人孟学文向龙小燕、严红等的征集,我社与孟学文签有出版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因侵犯著作权产生的侵权责任由孟学文承担,况且我社已经尽到了出版审查义务,再有侵权问题发生,原告不应只告我社,而应将孟学文、龙小燕、严红等一并追加为共同被告,否则不利于查清事实。另外,原告主张的索赔额存在不当之处,一、《纳税筹划全书》的码洋标价是虚价,含有经销商营销中的折扣等不确定价格成分,实际印数和销售价格均低于所示码洋,该事实有印刷加工合同、复膜厂关于承揽加工500套《纳税筹划全书》书封的证明和载有《纳税筹划全书》每套书实际售价95-140元不等内容的出库单等证据证明。二、即便我社被认定构成侵权,原告也无权以出版社的市场获利作为索赔标准,该部分权利应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主张,原告无权主张。三、由于原告已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获得了基本稿酬,该部分稿酬权利已经用尽,原告如有损失也仅限于印数稿酬部分,原告主张经济损失36.792万元,没有依据。综上,我社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2年7月,原告季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与他人合作编写了《税收征管全书》,并于2002年9月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发行。2002年11月,被告当代中国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纳税筹划全书》,书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税收征管全书》中原告的创作部分,并且将原告的作品署成他人姓名。在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共同认可了被告使用原告作品字数达63万字的事实。

被告的《纳税筹划全书》版权页显示:该书印数为2000套,定价为每套880元(全书四卷含电子版),字数2000千字。署名页上署有龙小燕、严红等名,但无孟学文之名。

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且有原告提交的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签订的《税收征管全书》出版合同,《税收征管全书》、《纳税筹划全书》,以880元购买《纳税筹划全书》一套的发票一张,以及当事人双方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被告为证明其答辩理由成立,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与孟学文签订的载有被告免责内容的《纳税筹划全书》的出版合同、孟学文为向龙小燕、严红等组稿而与龙、严二人等签订的组稿协议、被告的选题审批表手续、印刷加工合同、复膜厂关于承揽加工500套《纳税筹划全书》书封的证明和载有《纳税筹划全书》每套书售价95-140元不等内容的出库单等。原告表示被告的上述证据是在被告意志下取舍的结果,在证明被告尽其审查义务,以及侵权获利方面均缺乏客观真实性,没有证明力。

在本院审理中,被告请求追加孟学文、龙小燕、严红等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原告不予同意。

本院认为:

依照民事诉讼的原告请求原则,原告作为《税收征管全书》中的作者有权就《纳税筹划全书》侵犯著作权问题选择起诉当代中国出版社或者该书作者,现原告选择以当代中国出版社为本案被告,诉讼法律关系成立,本院不持异议,龙小燕、严红等并非本案必要的共同被告,原告不请求追加,本院不予追加。因书中署名没有孟学文,原告如起诉孟学文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以与孟学文签有免责协议为由,请求追加孟学文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同样受到原告意思表示的制约,因原告表示反对而不予追加。

由于被告对于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作品63万字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依照合同效力原则,合同对人的效力只及于签订合同的各缔约人,被告与孟学文的免责协议对协议以外的人没有拘束力,被告仍应就此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现被告以免责协议为由进行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作为出版者,理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所出版作品尽其审查注意义务,被告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尽到了这一义务,相反却导致他人抄袭原告作品并予出版的损害后果的发生,据此,本院依法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对自己的作品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以及许可他人以复制发行的方式使用其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被告理应就此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额,根据出版行业的交易习惯,出版销售额即图书价格应当包括支付给作者的稿酬、图书出版成本和市场利润三项,其中稿酬所得属于作者,而其它价值部分应属于出版者,据此,原告以被告的出版获利推定为原告直接损失的主张,请求范围过大,被告抗辩成立,对原告的这一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同时本院将依据有关的损害赔偿方法,结合被告侵权过错程度,以及损害后果确定赔偿数额。因本案不再以被告获利情况作为赔偿数额计算依据,故对被告该方面相关证据本院不作赘评。

由于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原作品著作权,损害赔偿的计算理应包括基本稿酬部分,被告以合法状态下的基本稿酬的获酬权一次用尽原则比附侵权赔偿,于法无据,且有悖公平,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五)、(六)项以及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当代中国出版社停止对《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与纳税筹划实务全书》复制、发行行为;

二、被告当代中国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季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经济损失十七万零一百元;

三、被告当代中国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季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被告当代中国出版社承担;

四、驳回原告季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29元,由被告当代中国出版社负担(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8029元,上诉于北京市高某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任进

代理审判员仪军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某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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